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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姆的打击并不是普遍人权政治的自我保卫,而是秩序内部的一种行为矫正。再来看看现代世界(包括一些穆斯林国家在内)对于恐怖主义发起的打击,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恐怖主义组织并非国家实体,即便是其极致呈现伊斯兰国,所占据的物理空间也只是现成事实,并无国际法意义。">所以现代世界对恐怖主义组织进行的暴力打击并非战争行为,而是警察行为。但从奥古斯丁秩序的角度来看,恐怖主义组织是对普遍人权政治本身发起挑战,并且正因为它们(包括伊斯兰国在内)不具备国家形态,其挑战才不受固定的空间局限,弥散化为一种普遍挑战。从而,打击恐怖主义便是普遍人权政治针对其本质性敌人的暴力行为,是秩序的自我保卫,其政治哲学意义不再是警察行为,而是战争行为。
国际法权秩序以拥有固定领土、人口和宪制的国家为前提,其叙事表达为一种空间结构;奥古斯丁秩序以普遍人权政治的渐次扩展为基本特征,逐渐覆盖所有缺失“善”的地方,这种过程性的叙事包含着一种时间维度。两种秩序的交错,便形成了一种空间性与时间性的深刻张力。
近代早期以来形成的国际法权秩序,由于对各个国家作了均质化假设,不存在“善”的缺失的问题,其空间性在事实上遮蔽掉了奥古斯丁秩序的时间性,使得国家作为国际行为主体具有空间确定性,个体的权利边界在一般情况下也具有确定的明晰性,它们都可以获得明确的法律意涵。国际法理论和实践历经几个世纪的积累,已经有了丰富的价值论证和法律工具来处理相关的国际法问题;但这也一度让人们在理解国际政治上的战争行为与警察行为的时候,会出现一些特定的盲区。
冷战后在国际人权法方面有一系列新的法律进展,诸如前南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等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设立,又提供了大量重要的司法实践,奥古斯丁秩序在这个意义上开始扩展,并穿透国家主权。<span class="mark" title="感谢许小亮先生在这方面与笔者的讨论所带来的启发。">这本来是秩序从成熟国家向失败国家的扩展,但是随着恐怖主义通过人员的自由流动而内在于成熟国家本身,失败国家的失序状态开始了一种逆向扩展;成熟国家的空间确定性及个体的权利边界也开始变得暧昧不清,国家主权以另一种方式被穿透,人们对问题的理解也出现了新的盲区,他们对社会安全的需求与对人权保障的需求之间,开始出现矛盾。
奥古斯丁秩序的时间性格局,其原则就是要穿透国家的空间阻隔,努力实现人权政治的普遍扩展;但这一过程势必依赖于大国的推动,原则上无法避免大国的自利行为,这反过来使得各种反对大国政治的主张获得了道德基础,并且构成恐怖主义的诱因之一。这里就有了两个问题需要讨论,一是对恐怖主义的打击,其政治哲学意义会对既有的法权秩序构成何种挑战,二是如何抑制大国的自利行为。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在政治哲学视角下会发现,对恐怖主义的打击,将战争还原为一种非国家的行为。这种战争的对象不再是具有空间形态、可被清晰确认的敌对国家,而是没有固定形体、嵌在现代世界内部的恐怖主义组织,乃至于个人。现代社会是高度复杂的风险社会,面临着此前的主权国家所不会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使得现代社会较之过去变得既更强大又更脆弱,“集体的生活方式、进步和控制能力、充分就业和对自然的开发这些典型的第一现代性的东西,如今已经被全球化、个体化、性别革命、不充分就业和全球风险(如生态危机和全球金融市场崩溃)等五个相互关联的过程暗中破坏了。……(第二现代性这五个过程——笔者注)都是第一现代性的、简单的、线性的、基于民族国家的工业现代化的成就无法预测的结果”<span class="mark" title="[德]乌尔里希·贝克:《世界风险社会》,吴英姿、孙淑敏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页。">。第二现代性使得个人也能对国家造成巨大威胁,甚或形成对普遍人权政治的本质性挑战,近年来的一系列恐怖袭击都是例证。形成于第一现代性时期的国际法权秩序,在应对这些第二现代性的问题时,会遭遇到一系列困境。因为针对恐怖主义的这种“战争”<span class="mark" title="现有通行的国际法意义上它并不是战争,所以加上引号。">,既可能发生在国家外部,也可能发生在国家内部,其对象与目标都不大容易通过既有法权规则获得确定,传统国际法所勾勒出的国家间的空间分隔,意义于此变得很含糊。
恐怖主义是一种现代游击战,其本质特征是模糊掉了军人与平民的区别,模糊掉战时与平时的区别,模糊掉本国与外国的区别,基于分布式的决策机制,来与集中式决策的反恐安保机制玩猫捉老鼠的游戏。分布式对集中式,这就已经决定了后者永远无法制定出足够有效的策略来应对前者的挑战;除非后者的策略生成也是一种分布式的过程。战争空间结构的变化与决策机制的变化,都意味着战争法权的意义也必须发生重大变迁。
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国家主权从战争法权意义上被穿透,就像在诸如WTO之类的法律规范中,国家主权会在贸易规则意义上被穿透一样。这些都是传统的主权理论所无法理解的现象,其背后的政治哲学意义是我们必须认真反思的,这可能构成未来的世界秩序之哲学基础。反恐“战争”中,战争的载体与战争的理由相分离,一如在中世纪欧洲的宗教战争中,战争的载体多是“国家”<span class="mark" title="中世纪时期的各种政治行为主体在法权意义上与今天的国家大不一样,所以也为其加上引号。">,但战争理由并非国家理由而是宗教理由。宗教战争在近代早期结束,促成了国际法法理的重大发展,以号称“最后一场宗教战争、第一场国家间战争”的三十年战争为契机,通过《威斯特伐利亚条约》,形成了规范现代战争的国际法;到了今天,面对“文明的冲突”,某种宗教性又浮现出来,国际法法理很可能又一次走到了重大变革与发展的关头。普遍秩序,或说奥古斯丁高阶秩序的演化,就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具体展开。<span class="mark" title="笔者在相关问题上的思考,深受与“大观”学术小组诸位同仁讨论的启发;这些问题也是我们学术小组诸位同仁后续进一步研究的主题之一。">
<span class="bold">2.伊斯兰世界的演化可能性
这种秩序演化,会需要、也会催生伊斯兰世界内部的宗教改革,解决伊斯兰世界的宗教与政治之间的张力问题。咨诸历史,真正伟大的宗教改革,一定同时是一场伟大的社会运动,而不是局限在精英的小圈子里。近年来一系列恐袭案过后,我们都能看到伊斯兰温和派对极端主义的谴责,但这都是精英小圈子的表态,并未能够形成伟大的社会运动。这也就意味着,即便温和派的主张更加理性,但是它并没有行动的力量,一旦伊斯兰世界面临的结构性矛盾问题激化,有动员力的还是极端主义派别。伟大的伊斯兰宗教改革家的出现,可遇而不可求,未来我们可能将不得不长期地面对着一个更加动荡的世界;我们只能定性地说,“文明的冲突”、国际法理的发展、奥古斯丁高阶秩序的演化,会对伊斯兰改革家的出现,构成一个外部的催化力量。
伊斯兰宗教改革的可能困境之一,与其对于偶像崇拜的决绝态度有关。伊斯兰教将一神教当中拒绝偶像崇拜的原则贯彻得极为彻底,有一些在天主教、东正教看来仅仅只是用来象征神的慈爱等意涵的人物形象,在伊斯兰教看来也都属偶像,需要被清除掉。在伊斯兰教诞生之前,阿拉伯半岛上除了一部分人信奉基督教、犹太教,流行的更多是各种类型的拜物教。这些拜物教适合于分散的部落生态,但是由其所形成的共同体意识会仅仅囿于狭小的部落之中,无法形成具有普遍性的意识,也难以形成统一的动员力。穆罕默德横空出世后,通过天启将已经在半岛上流传的一神教原则向前推衍,信徒的眼光迅即超越了狭隘的部落范畴,信仰共同体超越了血缘共同体,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动员力因此得以成立。通过打碎偶像并清除各种怪力乱神,穆斯林的生活世界被祛魅而走向了理性化,整个宇宙在穆斯林眼中开始呈现出统一秩序。穆斯林要通过对于这统一秩序的研究与思考以证明真主的伟大,于是有了中世纪伊斯兰帝国伟大的科学与文化发展。
然而,随着近代以来世界的世俗化进程,一种悖反开始浮现了。世俗化之后,那些雕像、装饰,甚至是曾经有着某种偶像崇拜特征的形象,都被人们做了新的解释,人们转而用审美的眼光看待它们——毕竟,它究竟是偶像还是审美,首先在于人们如何理解它。而伊斯兰教并未接受这种新的视角,“形象”对它来说仍然是“偶像”,对于“形象、偶像”的禁忌一如既往。这就带来一个结果,原本在禁绝偶像崇拜当中对世界进行了祛魅的穆斯林,却由于这种不通融的视角而走向了对世界的再“入魅”:字面上的教义成为严格的标准,几乎一切事物都要首先从其宗教属性上进行理解。教义对于世界的全面解释以及对于生活的全面指导,使得所有的一切都被嵌合在一套完整的解释体系当中,整合为通贯的实质正义,神圣与凡俗的边界难以确定地划出,这使得伊斯兰教难以应对“脱嵌”的世界。于是它对于西方世界的反抗,如果呈现为伊斯兰的政治方案的话,便很难成功。
所以,我们也可以做个大胆想象,伊斯兰世界对现代世界的回应,必须通过一种迂回的方式才有望成功。这种迂回就是,在满足后文会深入探讨的两个条件的前提下,穆斯林世界进入一种纯粹的世俗政治。这种政治可以土耳其国父凯末尔为例——凯末尔虽然是个穆斯林,但他却是以非穆斯林的方式进行统治的。这种政治为穆斯林提供了基本的政治、法权秩序,使其与其他区域在统一的国际法权秩序上联系起来。
这种世俗政治需要有一种良善的意图与效果,此一良善效果的实现,则需要两个相应安排来匹配。
第一个相应安排,是政治从社会层面全面收手,将社会还给伊斯兰。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世界正面临着从“生产为中心的政治”到“分配为中心的政治”的转型,<span class="mark" title="可参见第八章第三节的相关讨论。">伊斯兰教有着丰富的关于分配正义的思考与传统,可以通过伊斯兰金融、伊斯兰社会主义等等,在伊斯兰世界的社会层面推动这样一种转型的完成。非穆斯林的统治所提供的政治、法权秩序,则作为穆斯林群体与世界相交往的界面,对外可以参与到全球政治与经济新议程中,对内则为伊斯兰的社会撑起一片自治的空间。所谓将社会还给伊斯兰,具体的法权安排可以是:与私法相关的事务,国家内部有两套法院系统,世俗法院系统和教法法院系统,后者就依照沙利亚法的规则来管理,民众在具体的法律事务中,自主决定接受哪套法院系统的管辖权;但是与公法相关的事务,包括刑法、行政法等等,则统一为一套世俗的法院系统来管辖;宪法作为超越于部门公法和私法之上的整体规则基础,也可以看到其二阶属性——从对外和对所有国民的角度而言,它是个纯粹世俗法,从对部分国民的角度而言,它又能以特定方式形成对沙利亚法的兼容。
紧跟着,就要有第二个相应安排,即成立伊斯兰教法国际,由它来作为世俗国家内部教法法院的最高上诉机构。<span class="mark" title="下面的讨论主要是针对逊尼派世界,什叶派世界有着另外一种逻辑。什叶派有着较为体系化的教阶制,有着公认的宗教权威,对于神圣与凡俗之边界划分,相对来说更容易达成内部共识。所以什叶派和逊尼派相比,在面对世俗世界时,相对容易化解其精神的内在紧张。">之所以要成立这种教法国际,是因为在伊斯兰教看来,安拉是真正的主权者,是最高的立法者,国家则是个正当性高度存疑的建制,由国家通过立法来划定人们的行为边界是有疑问的,行为边界本身应该通过教法来划出。但是,一方面教法本身由于派别众多,并不统一,另一方面(逊尼派)国家相对于其宗教来说太过破碎,那么表达着人们对安拉主权之理解的教法,其司法过程就不能仅仅以国家为限,需要突破国家而成立教法国际;国家内部的教法法院,便应作为伊斯兰世界普遍的教法司法系统内部初审、再审的层级,由教法国际本身组成终审法院。不服从这个终审裁决的人,就会在宗教和世俗的双重意义上沦为需被惩罚的坏人,其行为无法在任何意义上获得正当性。
通过这样一种审级制的安排,在案例的不断积累中,给愿意选择教法法院的人们逐渐划出可以形成共识的神圣与凡俗之边界;这种过程有些类似于天主教会通过大公会议对一些争议极大的信理进行裁定,形成共识的过程,只不过伊斯兰教法国际的司法过程会比大公会议漫长得多。神圣与凡俗之边界的清晰化,可以化解虔信者面对世俗生活时的心理紧张,也可以让世俗化的穆斯林与未世俗化的穆斯林之间获得更好的互动关系。教法国际当中的大法官乌莱玛以个人的身份而不以国别的身份被穆斯林信众选出,将(教法眼中)正当性不足的国家建制排除在外。这样一种伊斯兰教法国际的制度安排,有可能是伊斯兰教改革家得以出现的另一个重要基础。<span class="mark" title="对于伊斯兰问题这种法权化安排的可能性的思考,笔者高度受益于与“大观”学术小组中诸位同人的反复讨论。这也将构成学术小组诸同人未来的研究主题之一。">
同时,如前所述,这种非穆斯林统治的良善性,更需要通过国际治理秩序真正的形式化来实现。真正的形式化是在非西方与西方的博弈过程当中逐渐磨合而成的,作为非西方的力量,中国与伊斯兰世界在这个意义上是盟友。中国与西方的博弈,在不断地互相型构,改造着世界秩序当中“生产的政治”,两方因此共同主导物质秩序。伊斯兰世界与西方的博弈,则是通过其非穆斯林统治而实现,这是一种可以获得法权形式,从而形成规则积累的博弈过程——“文明的冲突”难以形成规则积累,必须也必将被超越。伊斯兰世界在政治层面成为中国与西方博弈的盟友,在社会层面,则通过伊斯兰的分配政治为世界呈现出人类生活之纯洁性的可能性。
于是,伊斯兰世界那些不愿世俗化的穆斯林,通过放弃自我统治,而赢得更多的东西。他们将在一个物欲横流喧嚣不已的世界里,向人们呈现出内在平静的可能性;在一个无所顾忌缺乏敬畏的世界里,向人们呈现出对于神的敬畏的可能性。在日益世俗化的世界,这样一群仍然坚守自己宗教信仰的人,时刻提醒着世人要自我节制,提醒着人们意识到理性的渺小,提醒着人们不得僭夺神的位置。伊斯兰将在这个过程中,真正地影响这个世界,也成就自己。它进而成为启示人类命运的力量。这不是对人类命运做一种实体性的——表达出神的意志——的启示;而是作为一种结构性、体系性的启示——人类必须作为体系的成员存在——从而启示人类的命运。
<span class="bold">3.大国互动推动的秩序演化
前述种种构想,属于中长期时段的事情;就中短期来说,我们不得不面对有可能更加动荡的世界。这意味着对于大国来说,推动奥古斯丁秩序扩展的责任变得更加重要,前述第二个问题,即如何抑制大国的自利行为,也就更形凸显。
奥古斯丁秩序的扩展与演化,很可能就是通过若干大国的互动与协作过程来实现。如前一节所述,中短期来说,由于欧洲的普世的虚幻性与美国的普世的虚假性,面对动荡它们会建起一个贴着美国的标签但满是欧洲开的旋转门的防火墙。海洋帝国有其生存逻辑,由于其特定的财政约束,它无法担纲起重任,将其主张的普遍秩序深入到亚欧大陆的腹地深处,防火墙便建在亚欧大陆的边缘地区。但倘若亚欧大陆内部的秩序无法安定下来,各种结构性困境长久无法化解,则流民将顺着旋转门继续进入欧洲以及世界其他地区,于是整体状况未必会比此前更好,甚至会更糟糕也未可知。那么,亚欧大陆的秩序又该如何安定呢?这只能在陆地大国的主导下完成,在可预见未来就是中、俄两国了,但这两国真的能担负起这个责任吗?它们对责任的担负,目前的途径很可能是在与海洋国家协调的基础上,支持伊斯兰世界一批威权主义国家。但这就又回到了伊斯兰世界结构性困境的局面,折腾一圈回到起点。这样治标不治本,只能是等待着周期性动荡的到来。
但我们在这个过程中可以期待的是,在各种和平与暴力的互动过程当中,大陆国家会逐渐意识到自己的世界历史责任,并逐渐打开自己的世界主义之精神自觉。未来的世界治理秩序会逐渐演化出这样一种可能性:以美国搭建起来的形式为基础,形成一个全球治理司法化的形式框架;几个具有世界主义性格的超大国,在互动过程中,逐渐形成一种超越于任何单一国家之上的治理机制。这样,高阶奥古斯丁秩序便会得到拓展。这与近代历史上民族主义性格的列强所主导的秩序不同,不会带来对世界的瓜分;也与纯粹美国主导的秩序不同,任何国家通过世界治理秩序谋私利的行为,都会在大国的互动过程中受到制约,从而达到去美国化的效果,化解掉大国自利的问题。美国与世界事务的关系在此过程中日益形式化,美国的主体性就消失在日益普遍化的世界公民体系之中,其他各超大国也相继进入这个普遍化的过程。
这时的全球治理本身就具备“世界政府”性质,既有国际法权秩序下的国家主权,也会被奥古斯丁秩序更深刻地穿透。这样一个过程,会使得伊斯兰世界当下所隐忍的怨恨,有相当一部分被消除掉,即便宗教改革仍未实现,伊斯兰教法国际仍未出现,但极端主义本身的号召力也会大幅下降。这样一个普遍秩序的演化过程,“双循环”结构同样会构成其政治经济学基础,这种经贸结构使得世界秩序变得更有张力,更有演化性,也为大陆深处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目前只能对这个过程做如此一番极为粗线条的描述,很多事例看上去还不能支持这个可能性。但也有一些案例、危机、纷争处置正在一个更长的时间段内起作用,对更耐心的观察者来讲,这些迹象可以看作一种趋势。由于中国的规模和文化,中国的成长及未来的演变只能从世界历史的总体活动中才可获得理解,它可以被表达为:未来的世界秩序是由中国加入这个秩序的过程所定义的;未来中国的成长也只能在这个过程中实现。这样一种历史过程,正呼唤着中国作为世界历史民族的精神自觉。<span class="mark" title="世界秩序与中国秩序的相互定义,正是笔者所参与的“大观”学术小组多年来的研究方向所在。“大观”小组的系列研究都是在这样一种问题意识的背景下展开,相关的成果结集为系列的《大观》丛刊(分别由法律出版社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过一部分),以及《大观》文丛(均由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
达姆的打击并不是普遍人权政治的自我保卫,而是秩序内部的一种行为矫正。再来看看现代世界(包括一些穆斯林国家在内)对于恐怖主义发起的打击,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恐怖主义组织并非国家实体,即便是其极致呈现伊斯兰国,所占据的物理空间也只是现成事实,并无国际法意义。">所以现代世界对恐怖主义组织进行的暴力打击并非战争行为,而是警察行为。但从奥古斯丁秩序的角度来看,恐怖主义组织是对普遍人权政治本身发起挑战,并且正因为它们(包括伊斯兰国在内)不具备国家形态,其挑战才不受固定的空间局限,弥散化为一种普遍挑战。从而,打击恐怖主义便是普遍人权政治针对其本质性敌人的暴力行为,是秩序的自我保卫,其政治哲学意义不再是警察行为,而是战争行为。
国际法权秩序以拥有固定领土、人口和宪制的国家为前提,其叙事表达为一种空间结构;奥古斯丁秩序以普遍人权政治的渐次扩展为基本特征,逐渐覆盖所有缺失“善”的地方,这种过程性的叙事包含着一种时间维度。两种秩序的交错,便形成了一种空间性与时间性的深刻张力。
近代早期以来形成的国际法权秩序,由于对各个国家作了均质化假设,不存在“善”的缺失的问题,其空间性在事实上遮蔽掉了奥古斯丁秩序的时间性,使得国家作为国际行为主体具有空间确定性,个体的权利边界在一般情况下也具有确定的明晰性,它们都可以获得明确的法律意涵。国际法理论和实践历经几个世纪的积累,已经有了丰富的价值论证和法律工具来处理相关的国际法问题;但这也一度让人们在理解国际政治上的战争行为与警察行为的时候,会出现一些特定的盲区。
冷战后在国际人权法方面有一系列新的法律进展,诸如前南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等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设立,又提供了大量重要的司法实践,奥古斯丁秩序在这个意义上开始扩展,并穿透国家主权。<span class="mark" title="感谢许小亮先生在这方面与笔者的讨论所带来的启发。">这本来是秩序从成熟国家向失败国家的扩展,但是随着恐怖主义通过人员的自由流动而内在于成熟国家本身,失败国家的失序状态开始了一种逆向扩展;成熟国家的空间确定性及个体的权利边界也开始变得暧昧不清,国家主权以另一种方式被穿透,人们对问题的理解也出现了新的盲区,他们对社会安全的需求与对人权保障的需求之间,开始出现矛盾。
奥古斯丁秩序的时间性格局,其原则就是要穿透国家的空间阻隔,努力实现人权政治的普遍扩展;但这一过程势必依赖于大国的推动,原则上无法避免大国的自利行为,这反过来使得各种反对大国政治的主张获得了道德基础,并且构成恐怖主义的诱因之一。这里就有了两个问题需要讨论,一是对恐怖主义的打击,其政治哲学意义会对既有的法权秩序构成何种挑战,二是如何抑制大国的自利行为。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在政治哲学视角下会发现,对恐怖主义的打击,将战争还原为一种非国家的行为。这种战争的对象不再是具有空间形态、可被清晰确认的敌对国家,而是没有固定形体、嵌在现代世界内部的恐怖主义组织,乃至于个人。现代社会是高度复杂的风险社会,面临着此前的主权国家所不会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使得现代社会较之过去变得既更强大又更脆弱,“集体的生活方式、进步和控制能力、充分就业和对自然的开发这些典型的第一现代性的东西,如今已经被全球化、个体化、性别革命、不充分就业和全球风险(如生态危机和全球金融市场崩溃)等五个相互关联的过程暗中破坏了。……(第二现代性这五个过程——笔者注)都是第一现代性的、简单的、线性的、基于民族国家的工业现代化的成就无法预测的结果”<span class="mark" title="[德]乌尔里希·贝克:《世界风险社会》,吴英姿、孙淑敏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页。">。第二现代性使得个人也能对国家造成巨大威胁,甚或形成对普遍人权政治的本质性挑战,近年来的一系列恐怖袭击都是例证。形成于第一现代性时期的国际法权秩序,在应对这些第二现代性的问题时,会遭遇到一系列困境。因为针对恐怖主义的这种“战争”<span class="mark" title="现有通行的国际法意义上它并不是战争,所以加上引号。">,既可能发生在国家外部,也可能发生在国家内部,其对象与目标都不大容易通过既有法权规则获得确定,传统国际法所勾勒出的国家间的空间分隔,意义于此变得很含糊。
恐怖主义是一种现代游击战,其本质特征是模糊掉了军人与平民的区别,模糊掉战时与平时的区别,模糊掉本国与外国的区别,基于分布式的决策机制,来与集中式决策的反恐安保机制玩猫捉老鼠的游戏。分布式对集中式,这就已经决定了后者永远无法制定出足够有效的策略来应对前者的挑战;除非后者的策略生成也是一种分布式的过程。战争空间结构的变化与决策机制的变化,都意味着战争法权的意义也必须发生重大变迁。
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国家主权从战争法权意义上被穿透,就像在诸如WTO之类的法律规范中,国家主权会在贸易规则意义上被穿透一样。这些都是传统的主权理论所无法理解的现象,其背后的政治哲学意义是我们必须认真反思的,这可能构成未来的世界秩序之哲学基础。反恐“战争”中,战争的载体与战争的理由相分离,一如在中世纪欧洲的宗教战争中,战争的载体多是“国家”<span class="mark" title="中世纪时期的各种政治行为主体在法权意义上与今天的国家大不一样,所以也为其加上引号。">,但战争理由并非国家理由而是宗教理由。宗教战争在近代早期结束,促成了国际法法理的重大发展,以号称“最后一场宗教战争、第一场国家间战争”的三十年战争为契机,通过《威斯特伐利亚条约》,形成了规范现代战争的国际法;到了今天,面对“文明的冲突”,某种宗教性又浮现出来,国际法法理很可能又一次走到了重大变革与发展的关头。普遍秩序,或说奥古斯丁高阶秩序的演化,就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具体展开。<span class="mark" title="笔者在相关问题上的思考,深受与“大观”学术小组诸位同仁讨论的启发;这些问题也是我们学术小组诸位同仁后续进一步研究的主题之一。">
<span class="bold">2.伊斯兰世界的演化可能性
这种秩序演化,会需要、也会催生伊斯兰世界内部的宗教改革,解决伊斯兰世界的宗教与政治之间的张力问题。咨诸历史,真正伟大的宗教改革,一定同时是一场伟大的社会运动,而不是局限在精英的小圈子里。近年来一系列恐袭案过后,我们都能看到伊斯兰温和派对极端主义的谴责,但这都是精英小圈子的表态,并未能够形成伟大的社会运动。这也就意味着,即便温和派的主张更加理性,但是它并没有行动的力量,一旦伊斯兰世界面临的结构性矛盾问题激化,有动员力的还是极端主义派别。伟大的伊斯兰宗教改革家的出现,可遇而不可求,未来我们可能将不得不长期地面对着一个更加动荡的世界;我们只能定性地说,“文明的冲突”、国际法理的发展、奥古斯丁高阶秩序的演化,会对伊斯兰改革家的出现,构成一个外部的催化力量。
伊斯兰宗教改革的可能困境之一,与其对于偶像崇拜的决绝态度有关。伊斯兰教将一神教当中拒绝偶像崇拜的原则贯彻得极为彻底,有一些在天主教、东正教看来仅仅只是用来象征神的慈爱等意涵的人物形象,在伊斯兰教看来也都属偶像,需要被清除掉。在伊斯兰教诞生之前,阿拉伯半岛上除了一部分人信奉基督教、犹太教,流行的更多是各种类型的拜物教。这些拜物教适合于分散的部落生态,但是由其所形成的共同体意识会仅仅囿于狭小的部落之中,无法形成具有普遍性的意识,也难以形成统一的动员力。穆罕默德横空出世后,通过天启将已经在半岛上流传的一神教原则向前推衍,信徒的眼光迅即超越了狭隘的部落范畴,信仰共同体超越了血缘共同体,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动员力因此得以成立。通过打碎偶像并清除各种怪力乱神,穆斯林的生活世界被祛魅而走向了理性化,整个宇宙在穆斯林眼中开始呈现出统一秩序。穆斯林要通过对于这统一秩序的研究与思考以证明真主的伟大,于是有了中世纪伊斯兰帝国伟大的科学与文化发展。
然而,随着近代以来世界的世俗化进程,一种悖反开始浮现了。世俗化之后,那些雕像、装饰,甚至是曾经有着某种偶像崇拜特征的形象,都被人们做了新的解释,人们转而用审美的眼光看待它们——毕竟,它究竟是偶像还是审美,首先在于人们如何理解它。而伊斯兰教并未接受这种新的视角,“形象”对它来说仍然是“偶像”,对于“形象、偶像”的禁忌一如既往。这就带来一个结果,原本在禁绝偶像崇拜当中对世界进行了祛魅的穆斯林,却由于这种不通融的视角而走向了对世界的再“入魅”:字面上的教义成为严格的标准,几乎一切事物都要首先从其宗教属性上进行理解。教义对于世界的全面解释以及对于生活的全面指导,使得所有的一切都被嵌合在一套完整的解释体系当中,整合为通贯的实质正义,神圣与凡俗的边界难以确定地划出,这使得伊斯兰教难以应对“脱嵌”的世界。于是它对于西方世界的反抗,如果呈现为伊斯兰的政治方案的话,便很难成功。
所以,我们也可以做个大胆想象,伊斯兰世界对现代世界的回应,必须通过一种迂回的方式才有望成功。这种迂回就是,在满足后文会深入探讨的两个条件的前提下,穆斯林世界进入一种纯粹的世俗政治。这种政治可以土耳其国父凯末尔为例——凯末尔虽然是个穆斯林,但他却是以非穆斯林的方式进行统治的。这种政治为穆斯林提供了基本的政治、法权秩序,使其与其他区域在统一的国际法权秩序上联系起来。
这种世俗政治需要有一种良善的意图与效果,此一良善效果的实现,则需要两个相应安排来匹配。
第一个相应安排,是政治从社会层面全面收手,将社会还给伊斯兰。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世界正面临着从“生产为中心的政治”到“分配为中心的政治”的转型,<span class="mark" title="可参见第八章第三节的相关讨论。">伊斯兰教有着丰富的关于分配正义的思考与传统,可以通过伊斯兰金融、伊斯兰社会主义等等,在伊斯兰世界的社会层面推动这样一种转型的完成。非穆斯林的统治所提供的政治、法权秩序,则作为穆斯林群体与世界相交往的界面,对外可以参与到全球政治与经济新议程中,对内则为伊斯兰的社会撑起一片自治的空间。所谓将社会还给伊斯兰,具体的法权安排可以是:与私法相关的事务,国家内部有两套法院系统,世俗法院系统和教法法院系统,后者就依照沙利亚法的规则来管理,民众在具体的法律事务中,自主决定接受哪套法院系统的管辖权;但是与公法相关的事务,包括刑法、行政法等等,则统一为一套世俗的法院系统来管辖;宪法作为超越于部门公法和私法之上的整体规则基础,也可以看到其二阶属性——从对外和对所有国民的角度而言,它是个纯粹世俗法,从对部分国民的角度而言,它又能以特定方式形成对沙利亚法的兼容。
紧跟着,就要有第二个相应安排,即成立伊斯兰教法国际,由它来作为世俗国家内部教法法院的最高上诉机构。<span class="mark" title="下面的讨论主要是针对逊尼派世界,什叶派世界有着另外一种逻辑。什叶派有着较为体系化的教阶制,有着公认的宗教权威,对于神圣与凡俗之边界划分,相对来说更容易达成内部共识。所以什叶派和逊尼派相比,在面对世俗世界时,相对容易化解其精神的内在紧张。">之所以要成立这种教法国际,是因为在伊斯兰教看来,安拉是真正的主权者,是最高的立法者,国家则是个正当性高度存疑的建制,由国家通过立法来划定人们的行为边界是有疑问的,行为边界本身应该通过教法来划出。但是,一方面教法本身由于派别众多,并不统一,另一方面(逊尼派)国家相对于其宗教来说太过破碎,那么表达着人们对安拉主权之理解的教法,其司法过程就不能仅仅以国家为限,需要突破国家而成立教法国际;国家内部的教法法院,便应作为伊斯兰世界普遍的教法司法系统内部初审、再审的层级,由教法国际本身组成终审法院。不服从这个终审裁决的人,就会在宗教和世俗的双重意义上沦为需被惩罚的坏人,其行为无法在任何意义上获得正当性。
通过这样一种审级制的安排,在案例的不断积累中,给愿意选择教法法院的人们逐渐划出可以形成共识的神圣与凡俗之边界;这种过程有些类似于天主教会通过大公会议对一些争议极大的信理进行裁定,形成共识的过程,只不过伊斯兰教法国际的司法过程会比大公会议漫长得多。神圣与凡俗之边界的清晰化,可以化解虔信者面对世俗生活时的心理紧张,也可以让世俗化的穆斯林与未世俗化的穆斯林之间获得更好的互动关系。教法国际当中的大法官乌莱玛以个人的身份而不以国别的身份被穆斯林信众选出,将(教法眼中)正当性不足的国家建制排除在外。这样一种伊斯兰教法国际的制度安排,有可能是伊斯兰教改革家得以出现的另一个重要基础。<span class="mark" title="对于伊斯兰问题这种法权化安排的可能性的思考,笔者高度受益于与“大观”学术小组中诸位同人的反复讨论。这也将构成学术小组诸同人未来的研究主题之一。">
同时,如前所述,这种非穆斯林统治的良善性,更需要通过国际治理秩序真正的形式化来实现。真正的形式化是在非西方与西方的博弈过程当中逐渐磨合而成的,作为非西方的力量,中国与伊斯兰世界在这个意义上是盟友。中国与西方的博弈,在不断地互相型构,改造着世界秩序当中“生产的政治”,两方因此共同主导物质秩序。伊斯兰世界与西方的博弈,则是通过其非穆斯林统治而实现,这是一种可以获得法权形式,从而形成规则积累的博弈过程——“文明的冲突”难以形成规则积累,必须也必将被超越。伊斯兰世界在政治层面成为中国与西方博弈的盟友,在社会层面,则通过伊斯兰的分配政治为世界呈现出人类生活之纯洁性的可能性。
于是,伊斯兰世界那些不愿世俗化的穆斯林,通过放弃自我统治,而赢得更多的东西。他们将在一个物欲横流喧嚣不已的世界里,向人们呈现出内在平静的可能性;在一个无所顾忌缺乏敬畏的世界里,向人们呈现出对于神的敬畏的可能性。在日益世俗化的世界,这样一群仍然坚守自己宗教信仰的人,时刻提醒着世人要自我节制,提醒着人们意识到理性的渺小,提醒着人们不得僭夺神的位置。伊斯兰将在这个过程中,真正地影响这个世界,也成就自己。它进而成为启示人类命运的力量。这不是对人类命运做一种实体性的——表达出神的意志——的启示;而是作为一种结构性、体系性的启示——人类必须作为体系的成员存在——从而启示人类的命运。
<span class="bold">3.大国互动推动的秩序演化
前述种种构想,属于中长期时段的事情;就中短期来说,我们不得不面对有可能更加动荡的世界。这意味着对于大国来说,推动奥古斯丁秩序扩展的责任变得更加重要,前述第二个问题,即如何抑制大国的自利行为,也就更形凸显。
奥古斯丁秩序的扩展与演化,很可能就是通过若干大国的互动与协作过程来实现。如前一节所述,中短期来说,由于欧洲的普世的虚幻性与美国的普世的虚假性,面对动荡它们会建起一个贴着美国的标签但满是欧洲开的旋转门的防火墙。海洋帝国有其生存逻辑,由于其特定的财政约束,它无法担纲起重任,将其主张的普遍秩序深入到亚欧大陆的腹地深处,防火墙便建在亚欧大陆的边缘地区。但倘若亚欧大陆内部的秩序无法安定下来,各种结构性困境长久无法化解,则流民将顺着旋转门继续进入欧洲以及世界其他地区,于是整体状况未必会比此前更好,甚至会更糟糕也未可知。那么,亚欧大陆的秩序又该如何安定呢?这只能在陆地大国的主导下完成,在可预见未来就是中、俄两国了,但这两国真的能担负起这个责任吗?它们对责任的担负,目前的途径很可能是在与海洋国家协调的基础上,支持伊斯兰世界一批威权主义国家。但这就又回到了伊斯兰世界结构性困境的局面,折腾一圈回到起点。这样治标不治本,只能是等待着周期性动荡的到来。
但我们在这个过程中可以期待的是,在各种和平与暴力的互动过程当中,大陆国家会逐渐意识到自己的世界历史责任,并逐渐打开自己的世界主义之精神自觉。未来的世界治理秩序会逐渐演化出这样一种可能性:以美国搭建起来的形式为基础,形成一个全球治理司法化的形式框架;几个具有世界主义性格的超大国,在互动过程中,逐渐形成一种超越于任何单一国家之上的治理机制。这样,高阶奥古斯丁秩序便会得到拓展。这与近代历史上民族主义性格的列强所主导的秩序不同,不会带来对世界的瓜分;也与纯粹美国主导的秩序不同,任何国家通过世界治理秩序谋私利的行为,都会在大国的互动过程中受到制约,从而达到去美国化的效果,化解掉大国自利的问题。美国与世界事务的关系在此过程中日益形式化,美国的主体性就消失在日益普遍化的世界公民体系之中,其他各超大国也相继进入这个普遍化的过程。
这时的全球治理本身就具备“世界政府”性质,既有国际法权秩序下的国家主权,也会被奥古斯丁秩序更深刻地穿透。这样一个过程,会使得伊斯兰世界当下所隐忍的怨恨,有相当一部分被消除掉,即便宗教改革仍未实现,伊斯兰教法国际仍未出现,但极端主义本身的号召力也会大幅下降。这样一个普遍秩序的演化过程,“双循环”结构同样会构成其政治经济学基础,这种经贸结构使得世界秩序变得更有张力,更有演化性,也为大陆深处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目前只能对这个过程做如此一番极为粗线条的描述,很多事例看上去还不能支持这个可能性。但也有一些案例、危机、纷争处置正在一个更长的时间段内起作用,对更耐心的观察者来讲,这些迹象可以看作一种趋势。由于中国的规模和文化,中国的成长及未来的演变只能从世界历史的总体活动中才可获得理解,它可以被表达为:未来的世界秩序是由中国加入这个秩序的过程所定义的;未来中国的成长也只能在这个过程中实现。这样一种历史过程,正呼唤着中国作为世界历史民族的精神自觉。<span class="mark" title="世界秩序与中国秩序的相互定义,正是笔者所参与的“大观”学术小组多年来的研究方向所在。“大观”小组的系列研究都是在这样一种问题意识的背景下展开,相关的成果结集为系列的《大观》丛刊(分别由法律出版社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过一部分),以及《大观》文丛(均由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