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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用这个月有什么疑惑,也符合以远为先表达哀情的说法。再说闰月是后七月而不是八月,岂有过月的嫌疑!”尚书令王彪之、侍中王混、中丞谯王司马恬、右丞戴谧等有不同的议论,王彪之说:“吴商是个中等才能的小官,不是名贤大儒、公辅重臣、作为时代的楷模的人。再说取闰没有证据,衹是持着远el的义理,越过祥忌之日,限于外取,不合于卜远的道理。又丞相桓公曾经论道,礼记载二十五个月大祥。为什么越过周年取闰,而成了二十六个月呢?”于是启奏说:“有人认为闰月附在七月后,宜用闰月除丧服。有人认为闰月之名虽然附在七月之后,但实际上三旬就是一个月,所以应该在七月除丧服。臣等与中军将军桓冲参酌详审,一代的大礼,应当依据经典。三年守丧,十三个月练祭,二十五个月结束,这是礼上的明文。阳秋之义,闰月在年内,就略去不计。表明闰月在年外,那就不应该取闰月以越过周年忌日的重要祭礼,这是礼制中大祥期满除去丧服必用正式的周年的原因。”月末己酉,皇帝除去丧服穿礼服。徐广评论说:“凡是辨明义理,如果没有明显的依据和明文可以用来作为准则决定取舍,那就一定有疑难。礼法有疑义时从重,治丧之制有疑义宁可更悲哀,顺于事理人情,本来有现成的论断。王彪之不能援引正确的义理,用来说服人,衹是用名位压人,君子虚心接受,心中没有厚薄,难道是这样吗!执政者因而施行,大概是不对的。”
魏武于正月崩,魏文在造年七月设各种伎乐歌舞表演,这是魏不因丧事而取消娱乐活动。从武帝以来,国家有大丧,就取消娱乐活动三年。惠帝太安元年,太子之丧未除丧服,到元旦朝会群臣也取消乐舞。穆帝永和年间,因为中原陵墓没有修复,连年元旦朝会群臣都取消乐舞。这时太后临朝听政,太后父褚裒薨,元旦朝会群臣又取消乐舞。孝武太元六年,因皇后王氏之丧,也取消娱乐活动。孝武崩,太傅录尚书会稽王司马道子议论说:“先帝崩后,结婚嫁娶不准作乐,以一周年为限。”
汉代规定,太皇太后、皇太后崩,由长乐太仆、少府大长秋主持丧事,三公负责丧葬制度事宜,其他依礼仪规定。魏、晋也与天子之礼仪相同。
泰始十年,武元杨皇后崩,到时将迁到峻阳陵,依旧制,安葬完毕后,皇帝及群臣除去丧服穿礼服。在此之前,尚书祠部奏请按照博士张靖的意见,皇太子也依规定一起除丧服。博士陈逵议论,认为“现在所依照的制度,是汉皇帝的权宜之制,这种规定出自有关部门,不是正礼。皇太子没有国事,自然应当服满丧期”下韶再详审讨论。尚书杜预认为:“古代天子诸侯服父母之丧开始与齐縯斩缭相同,安葬之后除去丧服,住在服丧之处,不穿孝服守丧直到服丧期满,不与士入平民同礼。漠氏承秦制,普天下为天子穿丧服三年。汉文帝看到下民服丧不能时间太长,却不知道古代的礼制,另外按自己的意旨制定祥掸之祭,除去丧服穿礼服。魏氏衹以到下葬为限,继位之君不在居丧之所服满丧期。学者们很久以来就认为这样不对,然而终究不从经传中去推究,考察其中的行事,祇说王者三年的服丧期,应当穿缭麻满二十五个月。继位之君如果这样,那么天子群臣都不能除去丧服。虽然有志于专心服丧,受到各种因素的交替制约而不能实行。到现在君王都依照汉文的轻典,是由于居丧守孝的人不守礼制。现在皇太子与皇上同体,应恢复古制,卒哭之祭后除去丧服。在居丧之所服满丧期。从义理上说既不应该不除丧服,又不取法,是使丧礼纯正的方式。”于是尚书仆射卢敛、尚书委凿蟹问丝预所依据的证据是什么。丝预说:“古书说三年之丧期从天子起,这是说天子没有一年的丧期,衹有三年的丧期。不是说居丧三年穿丧服,与士人平民同礼。所以皇后、太子之丧,而叔向说有三年之丧两件。周公不说高宗服丧三年,而说在居丧之所守丧三年,这是解释不穿丧服守丧的文字。叔向不讥刺景王除去丧服,而讥刺他宴饮奏乐太早,表明安葬之后应该除去丧服,可是违反了居住在守丧之所守丧的礼节。春秋中,晋侯设宴招待诸侯,子产辅佐郑伯,当时郑国简公还未下葬,请求除去丧服以后再听取命令,君子说这样很符合礼义。宰晅前来馈送惠公仲子的助丧之物,传中说‘吊慰活着的人没有赶上葬后的安神礼。这都是安葬之后除去丧服在居丧之所守丧的证明,先儒原有的说法,也常常可以见到,衹是学者没有好好考虑。丧服中,诸侯为天子也穿斩绩,难道能说一直穿满三年吗?向上考察七代,不知道帝王君臣上下穿丧服三年的有谁;向下推论将来,恐怕百代帝王将是同样的道理罢。并不是一定办不到,而是情况不允许,所以知道圣人不虚设不能实行的制度。仲尼说‘礼法的增减即使是百代也可以知道’,说的就是这个。”于是卢钦、魏舒认为他说得对,就让杜预写奏议,奏道:侍中尚书令司空鲁公臣贾充、侍中尚书仆射奉车都尉大梁侯臣卢钦、尚书新沓伯臣山涛、尚书奉车都尉平春侯臣胡威、尚书剧阳子臣魏舒、尚书堂阳子臣石鉴、尚书丰乐亭侯臣杜预叩首说:礼官参议博士张靖等议论,认为“孝文权宜之制规定三十六天的服丧期,用代替月,道有盛有衰,礼不可能完美,皇太子应割舍哀情除去丧服”博士陈逵等议论,认为“三年的服丧期,是人子用以表达哀情的方式,所以圣人制定礼法,从上到下都通用。因此现在规定,众将吏遭父母之丧者,都给假二十五个月回家服丧。这是为使孝道笃厚,用来风化天下的方式。皇太子内心以极孝著称,可是外表上却要除去丧服,遣不是礼所说的与情相符的做法。不宜除丧服”
臣卢钦、魏舒、杜预谨考察张靖、陈逵等的议论,都衹看到所学礼法的一个方面,不懂得帝王服丧之事古今的共通之礼。从上到下,尊卑贵贱,事物各有自己所适宜的道理。所以礼有以多为贵的,有以少为贵的,有以高为贵的,有以下为贵的,都衹能根据本身所适宜。不然的话,那就本末不正,就不能长期实行。天子与群臣,虽然哀乐的感情相同,但所处的地位实在有别,所以礼也不能相同。易说“上古之时丧期没有规定的时限”虞书说“三年之中天下不奏乐”这以后就没有别的文字记载了。到周公旦,才说“殷的高宗住在守丧之所三年不说话”注解说“谅,确实;合,沉默”过了五百多年,子张对此有疑虑,就去问仲尼。仲尼回答说:“不仅仅是高宗,古代的人都是这样,君王薨,百官都听命于冢宰三年。”周景王有皇后、太子的丧事,安葬之后除去丧服而宴饮奏乐。晋叔向讥刺说:“三年服丧期,即使贵为天子也要服满,这是礼法。现在王即使不能服满丧期,宴饮奏乐太早,也不合礼法。”这些都是古代文献中关于天子的丧事的记载。称高宗时不说服丧三年,而说在居丧之所三年,这是解释脱去丧服守丧的文字。讥刺景王时不讥刺他除去丧服,而讥刺他宴饮奏乐太早,表明安葬之后应该除去丧服,可是违反了在居丧之所守丧的礼节。尧崩,舜在居丧之所守丧三年,所以说不奏乐。由此而言,天子居丧,齐縯斩縯之服,菲杖绖带,应当服满丧期。安葬之后除去丧服,在居丧之所守丧期满,三年不改变其父的为政之道,所以百官都听命于冢宰。丧服已经除去,所以称美不说话,表明不再枕着土块睡在草垫子上,而荒废国家大政。礼记说:“三年之丧,从天子开始。”又说:“父母之丧,不分贵贱都是一样的。”又说:“丧服的上衣、丧车都不分等次。”这都是说天子居丧,衣服的规定与凡人相同,不穿丧服心存哀悼三年,也没有服丧三年的记载。然而继位之君,还是常常懈怠荒废。自从废止在居丧之所守丧之制后,就使得高宗在古代大为出名,使子张在那时产生疑问,造就是贤圣之所以讥刺的原因,而不是讥刺天子不穿丧服守丧期满。
秦焚烧书籍,任意行事,违背古礼影响后世。汉祖草创,因袭不变。以至于全天下都穿重服守丧期满,早晚哀哭,经历寒暑,禁止嫁娶饮酒吃肉,其制度不合情理。因此汉文临终下韶,入殓后就下葬,安葬之后制定了穿各种丧服的人祭祀除丧服的期限。造虽不合高宗在居丧之所守丧的义理,但与古制接近,所以传于后世。当时预先修建陵庙,所以入殓下葬能在十二天内完成,因而定局制度。近到明帝,没有陵庙存放牌位,五十天才下葬,哪裹还说得上三十六天的服丧期呢?这是因为当时经学疏略,不效法前代圣人的弊病。魏氏应从天命改朝换代,以安葬后为限,与古制相合,但是不注重在居丧之所守丧,舆前人所讥刺的毛病相同。自从泰始开元以来,陛下追效前代崇尚在居丧之所守丧之礼,自始至终谨慎地诚笃居丧,确实符合古制,超过了殷宗,天下歌颂,这确实不是张靖等人所能追溯到的。
天子诸侯的礼制,应当是很完备的。诸侯厌恶这种礼法妨害自己而删削典籍,现在保存下来的衹有士丧一篇,而戴圣的记载又参杂在其间,也难以作为准则。天子之位极尊,国家政务极大,群臣的人数极多,与凡人是不同的。所以刚去世的皇帝安葬之后,就在庙中柑祭,然后除去丧服。自己不除丧服群臣就谁也不敢除,因此委屈自己除去丧服。而在居丧之所守丧期满,天下之人都说我们君王仁义。委屈自己顺从权宜之制,都说我们君王孝顺。不穿丧服守丧,我们君王还是如此纯笃。所有的臣子,又怎么能不勉励自己崇尚礼制呢。这本是圣人的礼制,移风易俗的根本,高宗之所以导致和乐升平的原因,哪裹是仅仅穿着丧服而已呢!
如果为难,再以权宜之制自己居丧,在屈伸厌降方面有疑问,要以职事判断,那么父亲在为母亲服丧周年,父亲去世服丧三年,这是以至亲屈从于至尊的道理。被父亲休弃的生母之丧,以至亲属属,而长子不得穿丧服,体现至尊之义,升降都跟随,不敢专独。礼规定:诸子的职责是掌管国子的聚集训练。国家有事时就把他们交给太子,一切听他指挥。传说“君王出行就留守,有人留守就随行,随行叫做抚军,留守叫做监国”不算是无事。丧服规定母为长子,妻为夫,妾为主,都服丧三年。内宫之主,能说是无事吗?考察汉制,孝文之丧,功禅之祭完毕后,孝景在未央宫穿礼服,薄后、宝后必定不能在另外的宫中穿齐缀斩绶,这是可想而知的。何况皇太子辅佐至尊,与国家一体,本来应该上遵古礼,下与近时之制相符,委屈自己除去丧服以宽缓下人,符合一代现有的礼典。
君子对于礼,有的是直接奉行,有的是变通减省;有的是按照常规照章实行,有的是采用权宜之计去掉,保存在内心而已。礼不是指玉帛之类,丧事难道仅仅是指缭麻之类的孝服吗?这既是臣等所说的治国的制度之大义,而且更贴近现实,也有不妥之处。现在皇太子至孝笃诚,出自于自然,思念号眺,在停放灵柩的宫中匍匐不起,刚去世的皇后已经祭奠过后,去而不复回,必然会想象她平时的一言一行,在陵墓彷徨。如果不变服在居丧之所守丧,那么东宫的臣仆,从道理上说也不能除去丧服。这是永福官属,将独自穿丧服行事,出入宫禁,也难以实行下去。现在将吏虽蒙恩都有二十五个月的假为父母服丧,但是如果是大臣,也要改变他的丧期。从前翟方进认为自己是漠丞相,服丧三十六天,不敢超过国家典章的规定,何况皇太子呢?臣等认为皇太子应如前面所
奏,除去丧服在居丧之所守丧满三年。
于是太子就按照厌降的说法,顺从国制除去丧服,在居丧之所守丧满三年。
当时内外之人猛一听到杜预的异议,都很奇怪。有人就说他违礼以趋合时事。当时杜预自己也不解释,回去让博士段畅广泛收集典籍中的有关议论,作为证据,要使大义昭彰,足以留传到将来。段畅接受杜预的意旨,于是撰集书传中的旧说,把书籍中记载的事实和成说一条条列举出来,作为确定的证据,以弘扬他的宗旨。传记中有与现在的议论相同的,也列举出来,广泛列举两种说法,以表明所凭藉的准则,以证明这件事。其文辞繁多不载。
武帝杨悼皇后抚养了怀帝,皇后遇难时,怀帝还年幼,到他即位,亲自下诏书叙述皇后的恩爱。到皇后将要下葬行祖祭之礼时,群官议论皇帝应为她追服丧,有的认为作为庶母慈爱自己,依礼服小功五月之丧,有的认为抚养自己的庶母如同生母服齐线,众人说法不同。间丘冲议论:“杨后抚养圣上,这是私情。现在以恩礼追封号,不能拊祭于世祖庙。帝王没有慈养的丧服,认为可在下葬行祖祭之礼时,穿素服三天哀哭而已。”于是听从他的说法。
康帝建元元年正月末,成恭杜皇后周年忌日,主管部门奏议,至尊满一年应该改服。下诏说:“君和亲,是礼教中最重要的,权宜之制衹是近代才出现的。”于是照旧穿素服,这本不是汉、魏的礼典。
兴宁元年,哀帝章皇太妃薨,皇帝想服重孝。江彭启奏:“先王制定的礼法,应该是穿鳃服。”下韶想降格为周年丧期,江彭又启奏说:“压抑私情,就是尊崇祖先。”于是穿鳃麻三个月。
孝武宁康年间,崇德太后褚氏崩。太后是皇帝的堂嫂,有人对服什么规格的丧有疑问。博士徐藻议论,认为:“侍奉父亲与事君恭敬相同。又,礼法规定,其夫属于父亲的行辈的,其妻都属于母亲的行辈。那么夫属于君辈,妻也就是后辈了。为太后服丧应以侍奉母亲的样子。鲁讥刺违反上下位次的祭祀,以表明尊重尊者。现在皇上亲奉康、穆、哀皇及靖后的祭祀,表达的敬意与父相同。怎么能以君辈恭敬他,而因自家的亲戚关系不服丧呢?认为应当服齐缀一年。”于是皇帝服一年丧。
隆室四年,继太皇太后奎压崩,服丧的规格有疑问。尚书左仆射何澄、右仆射王雅、尚书娄胤、孔安国、祠部郎j鑪议论: “太皇太后名位很正,与皇帝同体,道理和制度都具备,感情和礼法更加顺畅。阳秋之义,母以子贵,既然称为夫人,礼仪丧服就要从正。所以成风称了夫人之号,文公为她服三年之丧。子对于父亲的生身父母,体尊义重。再说从礼法上说,祖不压孙,本应依礼服丧没有疑问,而根据情理设立制度。如果觉得礼法中没有明文规定,那么有疑问时从重,认为应当像为祖母一样服齐绩一年。永安皇后五服之外无服丧关系,衹要一举哀哭悼,百官也服一年之丧。”诏书同意。
孝武帝左五十五年,淑媛速旦去世,她是皇太子的生母。主管官员参酌母以子贵,赠淑媛眉夫人,置家令主持丧事。太子前卫率徐邈议论:“丧服传称以与尊者的关系为准,那就不为私亲服丧。又有,君父不为之服丧的,子也不敢服丧。所以王公之妾之子为其生母服练冠麻衣,下葬后就除去丧服,如果不在五服之内,就不服丧。”听取了他的意见。
立五二十一年,耋亘瞳崩,孝武太后服三年之丧。
元年三月,皇太孙司马尚薨。主管官员奏,御服齐缭周年。下韶交群臣议论。散骑常侍邀堕认为:“诸侯的太子,是否接受了天子的爵命,其尊卑是不同的。丧服说为嫡子服长殇之丧,说的是没有接受爵命的,接受了爵命就不算殇了。”中书令卞粹说:“太子一出生,本来就很尊贵,不须等接受爵命后才尊贵。像谢衡所议的接受了爵命后不算殇,那么无丧服之子应当服斩缭三年;没有接受爵命而夭折,那即使是十九岁也服大功九个月。是否接受了爵命,其中的升降很细微;斩縯和大功,其中的轻重相差得很远。而现在注解说‘诸侯不降低嫡子之殇的规格,是重视嫡子’。不愿意无丧服之礼,以大功作为重视嫡子的丧服,那么即使是接受了爵命,很明显也不再有三年之丧的道理。男的能保卫国家,女的能奉行妇道,以可成之年而有了已成之事,所以不算殇,不是说的孩童。做夭折者的继承人尊之如父,还是不能加重礼典而衹能服殇丧,何况以天子之尊,而为无丧服之礼的夭折者服成人之丧吗?凡是应该重视的殇丧,士大夫都不穿丧服,而让至尊独自服重丧,从来没有听说过。”博士蔡克之议与卞粹同。秘书监挚虞说:“太子出生时,就行成人的礼仪,那么殇丧之理就应该去除了。太孙也与君同体传重,依所处的地位服丧,完全不按年龄。天子没有服殇丧的道理,因为没有一年丧。”于是采用他们的议论。
魏氏旧制,国家有大丧,群臣穿孝服,用帛做绶袋,用布做剑衣。新制定的礼法规定,因为传中称“除去丧服后没有什么东西不能佩带”说明服丧时就没有佩饰。另规定齐缭斩缭之丧不佩带剑绶。挚虞认骂“周礼中武贲氏,是士大夫之职,都执兵器守卫王宫,国家有丧事,就穿丧服执戈盾守门,下葬时跟在车后哭。又有,成王崩,太保命诸大夫执干戈在宫禁内外设警戒。表明在办丧事时,大概要重视宫禁的防卫。除去丧服后没有什么东西不能佩带,指的是服饰之类的东西,不是说防卫的武器。应制定新礼规定用布做剑衣照旧,其他都依新制度”韶书同意。
汉、魏旧例,将下葬时,设吉凶仪仗队,都配鼓吹乐器。新礼法因为礼书没有吉驾引导随从之文,臣子不应脱去衰麻丧服而穿彩色衣物,所以除去吉驾仪仗队。又有,丧事不奏乐,禁止各种音乐,所以除去丧事的鼓吹乐器。挚虞认为:“下葬有祥车空缺左边的位置,就是现在的容车。安葬之后,中午回到停放灵柩之室虞祭。迎神而回。春秋传中,郑大夫公孙茧去世,天子追赐大辖,让它跟在灵车后面。士丧礼中,出葬时有蘗车乘车,用来装载死者生前穿的衣服。这都是不仅有灵车,也有吉驾的明文。既然设有吉驾,就应有引导随从,以像平时活着的样子,以表明不致死的意思。臣子的縯麻丧服不能为自己的原因而脱去,为君父脱去就没什么不可以的。顾命之篇的记载足以证明逭点。宜制定新礼设礼服引导随从如旧,穿丧服的鼓吹乐队应除去。”下诏书同意。
汉、魏旧例,大丧及大臣之丧,牵绋的人唱挽歌。新礼法认为挽歌产生于漠武帝时役人服劳役时唱的歌,声音哀切,于是用来做送终之礼。虽然音调凄惨,但不是经典所规定的,违反了礼制衔枚在口中的道理。正在号哭思慕之际,不宜用歌这个名义,取消挽歌。挚虞认为:“挽歌因有唱有和而成为凄惨之声,衔枚在口中是为了尽哀,这也是用来感动众人的方式。虽然不是经典中所记载的,但这是历代实行的旧例。诗中说‘君子作歌,用来告哀’,用歌为名,也没有什么妨碍。宜制定新礼照旧实行。”下诏书同意。
盛宁二年,安平穆王薨,没有继承人,以母弟司马敦上继卢逗之位,递送文书给太常问应该服什么规格的丧。博士张靖答覆,宜依照鲁僖公为盟公服三年丧的例子。尚书用文书责问张靖:“壬旺不以司马敦为臣,塱屋圣不继承擅玉之位,与因、堡的情况不同。”逐堑、塞旦议论,因为穆王没去自己的封国,司马敦没有在诸侯朝中任职,不应服三年丧。从义理上来看,司马敦应服本来的丧,一年除丧服,主持穆王的丧祭三年完毕后,就吉祭塞逗。逐筮说:“礼说,君的子孙之所以做兄长的臣,是治理国政的缘故。礼中又有替诸侯为兄弟服斩縯的,说的是邻国的臣对邻国的君,有如同本国之君的道义的原因。现在垂旺既没去封国,不以兄弟为臣,司马敦没在诸侯朝中任职,没有邻国之臣的道义,与闵、僖不同,如文书中所说。衹是丧事无人主持,司马敦既然奉诏继国,受重托主持丧事,掌管他的祭祀。‘大功的入主持别人的丧事,有三年之丧的必须为他祭祀两次。郑氏注说‘这是说死者的叔伯兄弟来做丧事之主。有三年之丧,是说死者之妻或是子幼小’。‘祭祀两次,说的是大祥小祥之祭’。疆蛆及国臣从礼法上说都应当服三年丧,这是有三年之丧的人,司马敦应当为他主持大祥小祥两次祭祀。再说哀乐不相混,吉凶不相干。宫禁中还在穿孝,哭泣未止。司马敦忽然之间主持穆王的丧事,而国家丧服还没除去,就不能以自己本身的丧服已经除去了而吉祭献王。”
咸宁四年,陈留国上疏,燕公是王之父,王出供奉明帝祭祀,现在是王的伯父,主管部门奏告应服一年丧,不能因亲疏尊卑而降低丧礼的规格。下诏说:“王奉魏氏祭祀,所承担的责任重大,不能以私亲关系服丧。”穆帝时,东海国说,哀王去世一年后,继位之王才来继承,不再追服丧,群臣都已恢复了礼服,国妃也应一同除去丧服。下韶说:“朝廷之所以依照权宜之制,是因为国事所迫,不是改变礼制。妇人传重之义重大,如果依照权宜之制,义将寄托到哪裹!”于是国妃服满三年之丧。孙盛认为:“废弃三年之礼,开启浮薄苟且的源头,这是汉、魏的大失误。如果认为丈夫应该因国事除去丧服,妇人可以服满丧期,造就使吉凶的礼仪在宫中混杂,彩色和素色的服制内外错乱,恐怕是于情于礼都有违失,哀乐都难以得当吧!”
太元十七年,太常车胤上言说:“谨考察丧服礼经,‘庶子为母服鳃麻三个月’。传说‘为什么服鳃麻?以尊者为准则,不敢为自己的私亲服丧。,这是经、传的明文,圣贤的格言。而近来开国的公侯,以至于卿士,庶子作继承人的,都各自放肆自己的私情,为庶母服丧,与嫡母相同。这是陋俗的弊病,溺于私情而伤害教化,如果放纵而不革除,那么因循流传下去将难以纠正。再说尊重尊者爱戴父母,虽然是礼的大节,然而压亲于尊,由来已久。 礼记说,‘作为父亲的继承人,不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是因为不祭祀。还有,礼法规定,天子父母之丧,下葬之前,在服丧期参加祭祀天地社稷的典礼。这都是庄重严肃极为恭敬,不敢因私废尊。现在身受祖宗遣业的重任,而以庶母之私情,废弃祭祀之事。五庙的祭祀废缺,衹因一妾的丧服,从情礼上考求,没有比这更大的过失了。整个社会都是如此,没有谁稍加批评。即使看法有所不同,但做事不敢有异。所以正礼于是衰微,而习非成俗。这正是国风为之思古,纠、雅为之悲叹那一类的事情。当今天下渐渐安定,王化曰新,确实应该崇尚宣扬礼训,以统一风俗。请台省机关考察整理经典,宣明国家法度。”没有答覆。
十八年,车胤又上言:“去年上言,近来开国公侯,以至卿士,庶子作继承人的,为庶母服丧,与嫡母相同,违反了礼制,应当加以约束抑制。事情奏上一年多,没有得到答覆,不明白朝中议论有什么疑虑。如果认为所陈述的事情可能有谬误,那么经典中有明文;如果认为古今有所不同,那么晋有现成的典章。升平四年,故太宰武陵王的生母去世,上表请求服齐缤三年,诏书让他依照从前乐安王的旧例,服大功九个月。兴宁三年,故梁王司马琏又是生母去世,也请求服丧三年。庚子诏书依照太宰的旧例,同样让他服大功。如果严格按照周礼,那应该服鳃麻三个月;如果奉行晋制,那就是大功九个月。古礼和今制,都没有服丧三年的说法,而近年以来,各自放纵私情,相互比拟沿袭,逐渐成为习俗。放纵下去而不加禁止,那么圣典就要消亡了。尊敬尊者爱戴父母,是人的立身之本。王化所遵循的义理,是两个方面而已。所以先王制定教化,务要弘扬其中的最高准则,尊崇郊社之祭的礼敬,制定了在服丧期参加祭祀天地社稷典礼的规定,崇尚宗庙的祭祀,降低庶子的丧服,这是用来治理礼乐教化,使天下教化成功的方式。为王道而舍弃家事,为祖宗而压抑私恩,难道不是上行于下,父行于子的道义吗?如果尊敬尊者之心可以不时放弃,应该压抑的私情遇到事情就要抒发,对祖宗的恭敬就会衰微,而君臣之间的礼仪就要受到损害了。对祖宗的崇敬衰微,事奉君王的礼仪损害,而想要人民安宁教化隆盛,这不是很难的吗?诚挚之心所痛惜的,实在就在于此。职责之内的事情,不敢不言。请台省机构参详审议。”尚书奏:“根据上书之言交主管者详细考求。依照礼法,庶子舆尊者骂一体,不敢为私亲服丧,这是尊重祖先恭敬宗庙的义理。近来衰微了,这种礼节就会废弃。封国之君废弃祭祀五庙的重任,士民百姓阙失祭祀之礼,逐渐形成陋俗,应该加以纠正。经过内外参酌详审,认为应当按车胤上疏所说的办,可以依照乐安王服大功为准。请求制定告谕文书如下,颁发到内外,以确定常规,使普遍依照秉承,就可以实行。”诏令同意。
礼载,王为三公六卿服踢榱,为大夫士服拟缀,头上戴弁绖。天子诸侯为贵臣贵妾服三个月丧。汉代没听说为大臣服丧的事。汉明帝时,束海恭王薨,皇帝出幸津门亭举行哀悼仪式。
到武帝咸宁二年十一月,诏令“诸王公大臣薨,应该三天举行哀悼仪式的,遇一个月奏乐,一天举行哀悼仪式的,三天不奏乐”
元帝之姨广昌乡君之丧,下葬前,中丞熊远上表说:“考案礼中说‘君对卿大夫,到下葬不吃肉,到卒哭之祭不奏乐,,心中悲痛不忍举行吉祥之事。接尚书公文,冬至后两天宴会。臣认为广昌乡君殡丧之日,圣恩哀悼。礼法,大夫死,取消一季的祭祀。祭祀尚且可以取消,何况其他的事呢。冬至衹要群臣奉贺就可以了,不便举行宴会。”诏令把熊远的表章拿给贺循看,又说:“咸宁二年武皇帝的先例说‘王公大臣薨,三天举行哀悼仪式的,过一个月奏乐,一天举行哀悼仪式的,三天不奏乐’,这是旧事的明文。”贺循答覆说:“考案礼记。杂记,‘君对卿大夫之丧,到下葬不吃肉,到卒哭之祭不奏乐。古代君臣义重,虽然因至尊的地位,降格不服丧,但是在三个月内,还是穿踢榱,不举行吉事。所以春秋时晋大夫智悼子没下葬时,平公作乐,被屠蒯讥讽。熊远的启奏,符合古义。咸宁诏书虽然不与经典相合,然而依据时事制定适宜的规定,作为确定的制度,这确实不是臣下们所应该谈论的事。”
升平元年,帝之姑庐陵公主未下葬,文书询问太常,冬至的宴会应不应该奏乐。博士胡讷议论说:“君对卿大夫,到卒哭之祭不奏乐。公主有骨肉亲情,应取消奏乐。”太常王彪之说:“据逮童诏,三天举行哀悼仪式的,三十天才奏乐;一天举行哀悼仪式的,三天就奏乐。童篮十年春季,长乐长公主薨,叁尘七年秋季,迭肚动型冬薨,亘游都是举行哀悼仪式三天而已。中兴以后,又参详议论不改变这种规定。现在宴会应该奏乐。”两种议论最终不知该听取哪种。
丧服记载,公为所寄寓之地之君,服齐绩三个月。新制之礼因现在没有这种事,除去这一条。挚虞认为:“周礼作于置刑法而不用的时候,却载有赈济饥荒的政令十二条。礼法的规定应完备以适应事情,不能因时局衰落就除去盛世之典,世事隆盛就阙失衰世的教化。从前王司毽失守流亡,自称寄公。当时天下又有很多这类事,追都是礼法中有的。应制定新礼如旧经一样。”下诏书同意。
晋、魏旧例没有五等诸侯的制度,公卿朝士服丧,轻重都依亲属关系远近而定。新礼法王公五等诸侯设置卿的大国,以及朝廷中的重臣,都不为旁系亲属服一年之丧,而旁系亲属为他们服斩缩,卿校位从大夫者不服鳃缭。挚虞认为:“古代诸侯统治其国,以诸父兄眉臣,现今的诸侯与古代不同。与古代不同,其尊贵就不全,不宜这样实行不服一年丧之制,而让旁系亲属服斩绩的重孝。诸侯既然这样,那么朝廷重臣也应依旧制。从前垄二适m谴年间曾上表说,挝因袭古礼,事情却与古不同,都不能施行,施行了的记载在垫的法令中。大晋用来编制法令,应规定新礼都依旧制。”下韶书同意。
丧服中没有弟子眉老师服丧的规定,新礼法规定弟子为老师服齐縯三个月。挚虞认为:“自古以来没有为老师服丧的制度,所以仲尼去世,门人对丧服有疑问。子贡说:‘从前夫子失去题旦时,如死了儿子一样而不服丧,让我们也把失去夫子如死了父亲一样而不服丧。’于是不穿丧服守丧三年。这是心中有三年的悲哀,而没有齐绩的丧服。住在一起就披麻,不住在一起就不披,这是所谓的吊丧之服加麻。先圣制定礼法,必定容易实行才能流传下来。师生之义确实很重,可是礼书中没有服丧之条,历代相传,不认为有欠缺。再说寻师的人以找到更高明的老师为成功,所以不断地变换老师而不惧嫌疑;学习的人以每天都有新收获为成功,所以弃去旧东西不迟疑。倥星说‘行,必有我师’。王重说,‘哪裹有什么永恒不变的老师呢’。学问浅陋的老师,衹短时间跟随学习的老师,不能都为他们服丧。义有轻有重,丧服有废有兴,那么褒贬因此而起,是非由此而争执,爱恶相攻,悔恨就要产生了。应制定新礼为老师不服丧依旧。”下韶书同意。
古代天子诸侯的葬礼大致完备,漠代又有许多变革。魏、置以后每代都有改变,大体上与汉制相同。而魏武因礼法中送终的规定中,尸衣的套数,繁琐而没有用处,风俗又超过礼的规定,就预先自制四箱送终的衣服,在上面题上标记,春秋冬夏,一旦不讳,随时可以用来装殓,金珥珠玉铜铁之类的物品,一概不得用来送葬。文帝遵奉遣制,无所增加。到代汉称帝后,刻制金玺,追加尊号,不敢打开墓道,就用石头造了墓室,把金玺藏在墓道前面,以表示墓中没有金银之物。制度随葬的冥器很多,到这时就都省去了。魏塞壶童翅三年,又白作对葬礼的嘱咐说:“礼法规定,国君即位就做好内棺,表示不忘死亡。生前预制的陵墓依据山势,不堆土植树,不建正殿,不设守护陵墓的县邑,不修墓道。葬就是藏的意思,想要别人看不见。礼法规定不墓祭,不愿意生死相亵渎。皇后以及不随王到封国去的贵人,终没之后,都葬在涧西,以前已经标明了地点。这份诏书藏在宗庙裹,副本存放在尚书、秘书、三府。”明帝也遵奉此制。明童虽然崇尚奢华,然而也没有急忙规划陵墓的规模。
自己在首阳山预造坟墓,不堆土不植树,作顾命终制,穿平时的衣服入殓,不设置随葬的冥器。景、文都谨奉成命,没有增加什么。量童崩,丧事的制度又依宣帝旧例。武帝蠢垃四年,文明王皇后崩,将要合葬,打开崇阳陵,使太尉司马望奉祭,把皇帝蜡玺放在便房神座。魏氏用金玺,遣比魏又更俭省了。江左之初,元、明崇尚节俭,再说百事草创,山陵是送终的地方,俭约备至。成帝咸康七年,皇后杜氏崩。韶令外官五天入宫哭吊一次,内官早晨入宫哭吊一次而已,过了下葬虞祭之礼后就结束。主管部门奏请,刚去世的皇后陵墓设的凶门柏历门,叫做显阳端门。下诏说:“门如同住的地方一样,设凶门柏历,太烦费,停止。”根据蔡谟的说法,用两个瓦器盛着刚死时的祭品,挂在木头上,用苇席裹着,放在庭中,靠近南方,名叫重,现在的凶门就是这个样子。根据礼法,虞祭之后设牌位,现在还没安葬,没有牌位,所以用重来代替。礼书中称这是主道,就是这个道理。茎坚又说:“凶门不是丧礼中规定的东西,丧礼中有悬重,样子像凶门。后人把悬重移到门外表示家中有丧事,世人就都用这种方式。薄帐,就是古代吊幕一类的东西。”这时,又下诏说:“黄土之下,哪裹应当崇尚装饰无用的东西呢?陵墓中衹要清洁扫除就可以了。”主管部门又奏请,依照旧例选六十个公卿以下六品子弟当挽郎,又诏令停止。孝武帝太元四年九月,皇后王氏崩。下诏说:“丧事一切从俭从速办理。”又下诏说:“远近各地不准派山陵使。”主管部门奏说选挽郎二十四人,韶令停止。
古代没有墓祭之礼。汉承继秦,陵墓上都建庙。正月上丁,祭南郊结束后,然后是北郊、明堂、高庙、世祖庙,叫做五供。
面生葬在直堕,主管部门依照连制在陵上设祭殿。到塞壹董翅三年,就下诏说:“先帝亲自履行节俭,遣诏命令省约。子以传承父志篇孝,臣以履行职事为忠。古代不墓祭,都设在庙中。直堕上的祭殿都毁去,车马收回厩中,衣服藏入府中,以顺从先帝节俭之志。”文帝自己留下丁关于身后丧葬礼制的嘱咐,又说“预制的陵墓上不设正殿,不设守护陵墓的县邑”从此守陵的县邑和正殿就绝迹了。齐王在位九年,刚谒见一次高平陵而萱塞就被诛杀了,以后就废止了,一直到魏世灭亡。
到宣帝时,遣韶说“子弟和群官都不准拜谒陵墓”于是景、文遵照旨意。到武帝时,还两次拜谒崇阳陵,一次拜谒峻平陵,然而一直不敢拜谒高原陵,到惠帝时又停止了。
到了江左之时,元帝崩后,诸公才开始有了拜谒陵墓辞告之事。大概是由于情同好友,任情而举,不是洛京旧制。成帝时,皇后也每年拜谒陵墓,议论者认为不合礼制,于是就停止了,作为固定的制度。到穆帝时,褚太后临朝,又拜谒陵墓,是因为皇帝年幼。到孝武崩,骠骑将军司马道子说:“现在虽依权宜之制除去丧服,到了朔望诸节日,本应到陵墓抒发哀情,以一周年为期。”于是到陵墓,改穿单衣,繁简无准,不是礼法之意。到安帝元兴元年,尚书左仆射桓谦奏:“百官拜谒陵墓,起于中兴之后,不是晋的旧制,积习成常,于是成为制度。追寻武皇帝韶,是不让主上诸王拜谒陵墓,岂止是百官!认为应当遵奉。”于是照他的奏章施行。到义熙初年,又恢复江左旧制。
七年,大鸿胪堑麸母去世,下葬后,应当依旧任职,坚辞不出,于是开始规定大臣可以守丧满三年。然而元康年间,陈准、傅咸等人,还是以权宜之制勉强他们除去丧服,不得服满三年丧,自此以后,被当作人们援用的成例。
元年,东平王司马椁上言,相互旦之父兰毖,本来住在昼沙,有妻子儿女,坠末出使到中原,正碰上吴反叛,在魏任职当了黄门郎,与前妻及儿女生死隔绝,另娶了王昌之母。现在逗表一统,王旦听说前母久已去世,上言急请议论。
守博士谢蛮议论说:“虽然有两个妻子,这自有其原因,对道德法规没有妨害,认为应当再为之服丧。”守博士许猛认为“地方阻隔,又没有为前母服丧之制,正是因为以前不是死了就是隔绝的缘故。前母即使还在,也不应为之服丧”堡蝗、垩歪、堕迚同意注猛的说法。散骑常侍刘圣议论:“礼法是为正常的情况设立的,不为非正常情况而设。失散的父母不知死生的情况,礼法中没有规定。平生没有相见,除去加重的礼仪,以一周年为限。”都令史虞溥议论说:“臣认为礼法规定没有两个正妻,这是因为重视正妻,不仅是像从前的议论者所说防止妒忌而已。所以说‘一旦出嫁,终身不变’,没有因遭变乱而娶两个正妻的。如果不能有两个正妻,那么王昌之父再娶之时,就是前妻恩义断绝之曰。假使王昌之父还活着,两个妻子都在,一定不会让两个正妻主持家务,两个媳妇一同祭祀,都与他齐等。”秦秀议论:“两个妾之于,父亲命她们相互抚育教养,就有服丧三年之恩,如同自己的生母一样。王昌之父为什么不让两个正妻依照这条规定呢对父亲的好友要行子礼,何况事奉兄之母呢!”许猛又议论说:“丈夫年轻妻子年轻,就不能同意是改娶改嫁。如果妻子还在而同意丈夫再娶,丈夫活着而妻子能够改嫁,不是夫妻之义断绝又是什么呢?”侍中领博士张惮议论说:“从前舜不告父母而娶妻,婚礼大概不完备,所以尧典中说下嫁二女,不分妻妾。传记中以妃夫人称呼,表明没有立皇后。以圣人的伟大,帝王的嫡子,尚且根据实际情况而变通,以制定典礼。黄昌让新妻避开正室,时人称许他。以姬氏的谦让推论,用黄卿的决断作依据,应该让他们各自为其母服丧。”黄门侍郎崔谅、荀悝、中书监荀勖、领中书令和崤、侍郎夏侯湛都同意虞溥的议论。侍郎山雄、兼侍郎著作陈寿认为:“虞溥驳斥一旦与夫齐等,不是指丈夫,礼法规定不能有两个正妻,不能并立。如果王昌之父以及两位母亲现在都活着,那么前母不废,已经有明白的验证。假设王昌之父带前母之子来到中原现在还在,应当按被父亲休弃的生母服丧。如果王昌之父没有休弃前妻之命,王昌之兄就有为母服丧的理由,那么王昌对不服丧没有疑虑。”贼曹属卞堕议道:“王旦之父在搞不清楚的时候娶了后妻,那么前妻就等于死丫而恩义未绝。如果她活着见到后妻丈夫又不休去后妻,那么根据古书的记载就是妾了。死后相会,就一同拊葬于夫之圹,没有并月正妻之实。一定要让子孙在去世之后,追论两个母亲在隔绝之时,作为并立的正妻,那就违背了亡父,死后休弃亡母。议论者认为礼法中没有为前母服丧的条文,可以说是以文害意。愚意认为母亲不亲,而服三年丧的情况不止一种,与前母无异。”仓曹属卫恒议道:“有人说,正妻不能有两个,前妻应被绝弃。这是去掉旧的给予新的,违背母亲依从儿子,是礼法所不允许,人情认为不妥的。有人说,绝弃与死了相同,没有两个正妻的嫌疑,根据其活着时见过,就要让其子服丧。这是说到正妻的名分时就死了,说到服丧就活着,白相矛盾,道理上又不通。愚意认为,地域隔绝和生死隔绝,确实没有区别,应该一概看作前母,不再补服丧。”主簿刘卞议道:“王毖在南方是国人,到北方来是寄旅,根据这个名分来说,前妻是元配,后妻是继室。何至于国家的道路通畅后,又要逐弃前妻,废掉嫡子呢!不写姜氏,断绝关系,因为她犯了最坏的事。赵姬虽然高贵,必定要推让叔隗为正妻;原同虽然得宠,必定要以宣孟为嫡于。如果违反礼法随便谦让,为什么春秋要赞美他们呢!议论者说地域隔绝,他们夫妻不能往来,现在道路已经通畅,为什么要有意地追行弃绝呢!黄昌受到赞美,这又是近来的明证。”司空齐王司马攸议道:“礼记‘没有活着见到祖父母、诸父兄弟,父亲因误了丧期而追服最轻的丧服,自己不服’,诸儒者都认为父亲因故而子生在异地,没赶上这个亲人活着时回家见面,父亲虽然追服丧服,子不跟着服丧,不要求不合时之恩。衹要不曾相见,尚且不为先去世者服丧,何况前母不是自己亲生之母,恩义不越过祖辈,不来不往,恩义断绝地域远隔,而让其追服丧,这大概不是合乎情理用来作为准则的做法。认为王昌不宜追服丧。”司徒李胤议道:“王毖当黄门侍郎时,江菌已经反叛。五厘做了大逆不道之事,亘殖大义灭亲,何况王毖夫妻之义,还能再保持夫妻关系吗?”大司马陈骞不议论,太尉买充、抚军大将军迪起亘压童都同意主管官的意见。卢遵又反驳主硿说:“丧礼以平息哀伤为目的,是说丧事注重哀伤,不让人月非亲之人服丧。死是终结,终结之事所以没有弃绝之道。分居而都活着,那么离否由人决定。夫妇以两性结合为义,现在地域隔绝人各一方,那么配合之义就不存在了。他已经再娶了代替自己,怎么能把自己等同于死了的妻子呢!伯夷让位给孤竹,不能用来作后王的准则。再说既然已经为嫡后妻服丧,再说当妾,活着可能贬斥可能离异,死了就拊葬在一起,妻子专一地事夫,夫以二心对待自己,开启伪诈刻薄的风气,伤害忠贞信义的教化,以此来使风化纯正敦厚,不也很难吗现在王昌两个母亲虽然地域远隔,根据她们曾经同时活在世上的情况,哪能是前母后母呢!假使王昌的生母先死,以正妻的身份合葬,而前母并未绝弃,远闻消息,她将又该服什么样的丧呢规定如果与礼不合,施行起来过失就更大。孝子不使父母陷于不义,贞妇不贪财而取悦于人。如果把前面的正妻等同于死了的妻子,使后妻居正位或者被废弃,在两个儿子心中,竟然没有惭愧吗而说是诬蠛父亲抛弃母亲,恐怕这是舞文弄法陷入于罪之言,难以确定善恶。礼法规定,离去诸侯归附天子,不为旧君服丧,那么王昌之父绝去了前君,再娶后妻,废弃前妻,在应该责罚或应该赞成方面取法什么呢而且妇人如果有难以医治的疾病,慈善的丈夫应该怜悯她,却在七出之条中,确实是因人理应该绝弃的缘故。现在夫妇各在一方,与没有妻子相同,与难以医治的疾病相比,从道理上没有区别。根据再娶的事实,有绝弃前妻的明证,而说应为前妻服丧,在道理上说不过去。”
尚书令、尚书仆射、六尚书认为“假设有这样一个人,父亲是敦煌太守,儿子后来在洛任职,如果父亲娶妻,不但他见不到,还可能不知道,到后母死时,他不能不服丧。衹要养育自己之情悲哀,即使不相见也有名分,虽然悲哀思念之心有所不同,但为之服丧却是一样的。又有,如果有两个皇后两个正妻,自然认为这是违反礼法的事,不会说这是非常之事就用常礼来对待。从前于思在祖庙为被父亲休弃的生母悲哭,他的门人说:‘别人家的女人死了,为什么在孔氏的庙裹哭呢?’子思恐惧,改在别的屋裹哭。如果王昌不服丧,他不能不向父祖告知,从地下掘出前母的尸体,迁往别的地方。如果不迁走。王昌就是罪人。为什么呢?别人家的女人不能与死去的婆婆葬在一起,埋在家族的墓地中。且妇人牵夫,还是有尊严,趟姬的推让,从礼法上可以变通,所以先代史书详细记载,不讥刺造件事。现在王昌的两个母亲,都已死去,还没有并立为正妻谁轻谁重的问题。王昌的前母,应以叔隗为比照。如果她死时王昌没有出生,那么王昌不应该再服丧。如果他出生时赶上了前母还活着,自然应该依照礼法以儿子的名分服三年丧。就依此制定条文,交太常告司马榊奉行”
皇帝说:“事情总会有特殊情况,应当依旧典为准,作出决断。现在议论这件事,援引趟姬、叔隗的旧例大致合适,后来狄与晋和好,所以姬氏能迎接叔隗而自居下位。吴寇阻隔。王毖与前妻,终于永久隔绝。如果一定说从礼义上不能有两个正妻,那么赵衰可以祇为叔隗服丧。王昌作为人子,怎么能擅自废弃其母呢?而且王毖两个妻子都已经死亡,其子还是后母之子,王昌因此不应服丧。”
立星初年,著作郎王室评论遣件事说:“礼法有常法有变通有权宜,王毖之事,是有一定的原因造成的。有的事情不能用有始有终之义要求,有的事情不能用依循常法之文要求,为什么众人议论纷纭呢同一个父亲的人没有嫡庶的区别,而先出生的为兄;爵位相同的诸侯没有等级的差别,而先受封的为长。这两个妻子进他家的门,没有贵贱之礼,那么应该以先后为次第,这是顺序的意思。现在活着同居一室的人少,死后同在庙中的人多,说到牌位,本来是有上下的。所以春秋以赵姬遭到礼变而符合礼情为贤。再说吉凶哀乐,是动感情的事,五礼的制定,是用来抒发感情而适应事情的。现在两位母亲,本来是不相干的人,以名分而有亲,可是恩情不及时,恭敬没赶上她活着,爱戴没赶上她去世。又有什么追服丧的道理呢张惮、刘卞的议论,抓住了先后这个关键,齐王、卫恒的议论,搞通了不应服丧的道理,可以作决断了。朝廷在这件事上,应该以赵姬的事为启迪,以韶命统一口径,使前妻恢弘宽恕容忍之德,后妻崇尚谦卑礼让之道,家人通达长幼之序,百姓在礼法之中见识变通。像这样,可以用来立身处世,又何况死后呢古代的王者,有的用师友之礼对待臣下,而臣下不敢自尊。现今如果让前妻用礼义对待后妻,而后妻不敢与她抗礼,让她们的子孙相互为她们服丧,这是礼中的善事。那么王昌兄弟相互和睦的时候,就应该合祭两位母亲,使她们祭礼祭品相等,列好先后之序,以左右相配,兄弟庄严和谐,交替献祭,上可以体谅父亲的心意,中可以宣扬两位母亲的德行,下可以和谐兄弟的关系,使善美的风气在王教中得以弘扬,慈爱谦让的品德在急难之时充分体现,这不也是得到了礼的根本吗?”
这时,沛国刘仲武先娶了母丘氏,生子刘正舒、刘正则两人。母丘俭反叛失败,刘仲武休弃其妻,娶王氏,生刘陶,刘仲武为母丘氏另安排住处而没有断绝关系。挂丘氏去世时,刘正舒请求与父合葬,刘陶不同意。刘正舒不脱丧服,上下告讼,流泪出血瘠瘦露骨,丧服破烂,数十年不获同意,直到他死去。
当时吴国朱某娶妻陈氏,生子朱东伯。到晋,晋赐给他妻子某氏,生子朱绥伯。太康年间,朱某死后,朱绥伯携母亲回家乡,兄弟相互尽爱敬之道,两位母亲笃诚遵守先后之序,和睦相处,外人无可指责。到她们去世后,两个儿子相互服丧,君子认为他们很贤。
安丰太守程谅先已经有了妻子,后来又娶,于是立两个正妻。前妻死,后妻之子程勋对服什么丧有疑问。中书令张华作甲乙问答之文说:“甲娶乙为妻,后又娶丙,隐瞒不说已经有乙,像两个正妻一样过日子,没有贵贱的区别。乙死后,丙之子应当服什么丧?本和实并列,嫡和庶不分,虽然两个正妻不合正礼,但这个过失是先人造成的,人子怎么能专为一个母亲服丧而分开其父母呢?如果为庶母服丧,又不成其眉庶了。取舍的依据不明。”太傅郑冲议论说:“甲在家中失礼,两个正妻并存,确实不是人子所能纠正的。那么乙丙之子都应服三年丧,礼法有疑问时从重。”车骑买充、侍中少傅任恺意见大致与郑冲相同。太尉荀颢议论道:“春秋中如后,庶同嫡为祸乱之本之说是古代的明典。现在不能犯礼并立两个正妻,不区别尊卑而放任其过失。所以应该依据礼法作出判决,先到的为正妻,后到的为庶妻。丙之子宜以嫡母为乙服丧,乙之子宜以庶母奉事丙。从前屈建祭祀父亲时去掉芰菱,古人认为违反礼又符合礼。丙之子并不是要贬低自己的母亲,这是他遵奉礼法先后贵贱的顺序的道理。”中书监萄勖议论说:“从前同乡人郑子群娶陈司空的堂妹,后来因吕布之乱隔绝,不知其存亡,又娶同乡蔡氏之女。徐州平定后,陈氏回来了,于是两个妻子并存。蔡氏之子字元衅,为陈氏服嫡母之丧,以堂舅之礼奉事陈公。族兄宗伯曾经贵陆元衅,认为他贬低自己的母亲。乡中的先达之人认为元衅做得合宜。不知这两件事是否大体相似。”
建武元年,任温崤为散骑侍郎,温娇以母亲去世正逢寇乱,不能哭哀殡葬,想要改葬母亲,坚决推让不就任。元帝下韶说:“温崤不就任,因为未能改卜葬送,朝廷议论又不一致。确实是因此吗?天下有阙失阻塞,施行礼法处理事务的人应当使道理可以常通。古人规定服丧三年,不是感情已完了,而是因为存亡有别,不以死者影响活者。服系麻带而服兵甲之役的人,难道是谋求官职吗?是为了奔赴国家的急难。现在叛逆未平,王区道路不通,奉迎的军队尚且不能直接通行,过崤祇是独自一人,哪能有办法处理私艰,而因道理有所不通而自疑,不服从王命呢!令三司八座、门下三省、内外群臣,一起详细议论温崤这类的事,我将亲自裁决。”于是太宰、西阳王司马莱,司徒临颖公荀组,骠骑将军、即丘三王遵,侍中,尚书且盏,散骑常侍直达等议论,认为“从前伍员携带弓箭离开楚国,当了昱的行人以对付楚国,确实是志在报仇,不愿意随便地使自己死去。温崤遭难,原先在河北,兵争不断,志在扫清寇仇,万里投奔,归赴朝廷,想要顺应时势竭尽心力,凭藉王威,以舒展情怀,这是温崤的志向。因为道路不通,军队不能进发,就再中途辞让国事,尽心于家中之事。认为确实应当如明韶所示处理。”于是主管官员奏道:“根据众议,建武元年九月下达的辛末日令书,依据礼法条文,父母去世拖了很久没有安葬,衹有丧事主持人不除去丧服。因为其他的原因没有安葬,依人子的感情,不能守着殡柩除去丧服,所以等待着安葬完毕,没有远近的区别。如果流亡遇到贼难,殡柩无处安放,找不到好的办法,这本应三年除丧服,不能依照未下葬之条。如果骨肉死于寇害,死在中原,接下来遣贼未减,死者没有得到收殓安葬,活者又缺废赴丧之礼,人子的哀情,悲痛不尽,就依照没有下葬的条文,久久不除去丧服,如果顺从这种感情,那么人就处在没有止尽的服丧期,这不是衹要合于礼而没有时间限定都算得体的道理。诸如此例,都依照束关旧例,限行服丧三年之礼完毕后除去丧服。衹有双亲生离,吉凶不知,如果服丧凶讯又不确实,从吉又怕父亲已去世,心中忧虑而服素服,这是出于人情,如有这样的情况,就不是国家的制度所能裁断的。现在温崤以未能改卜葬送,多次推辞不就任。根据辛未之制文,已经有了决断,都不能再顺从他的私情,不服从王命,以损害法度。参酌议论可依前次韶书温崤接受职务,正式告知中丞司徒,诸如温崤之类的情况,依照东关旧例辛末日令书执行。”温崤没办法,就接受了职务。
这时中原动乱,家庭离散,朝廷议论双亲陷没于寇难,应不应该服丧。太常贺循说:“双亲活着离别,吉凶不知,如果要服丧死讯又没有根据,从吉又怀疑父母已死,心中忧伤服素服,很合乎人情。”元帝令书认为贺循的议论有道理。左兴二年,司徒茎组说:“双亲陷没于寇难,一万中也没有一个有希望生还的,应该让他们依照王法,按惯例服丧。”庾蔚之说:“双亲被戎狄所败,生死不明的,应尽寻求的道理。寻求的希望绝灭了,三年之后,就可以结婚任职,因为子孙后代不能断绝,国家的政务不能废弃。还是应该穿素服心怀悲哀,不参与吉庆之事,等到中等的年寿再服丧。如果境内的贼乱平定了,宽赦罪入之后,再寻找不到踪迹的,就应该服丧。”
二年,零陵李繁之姊先嫁南平郡陈说为妻,生了四个孩子后遭贼乱。姊向贼投身,请求保全婆婆的性命,贼把姊掠去。陈说再娶严氏,生三个孩子。李繁后来得到姊的消息,去接回并送还陈说,陈说的户籍上兼有两个妻子。到李氏死时,陈说对服什么丧有疑虑,把这件事交征西大将军庾亮府评议,当时的议论不相一致。司马王愆期议论说: “考察礼法没有两个正妻,所以惠公的元配孟子,孟子死,声子做继室。诸侯尚且如此,何况庶人呢士丧礼说,继母本来实际是继室,所以叫继母,奉事她如嫡母一样,所以叫如母。陈说不能有远虑躲避灾难,因而失去了他的妻子,不是其妻犯了七出之条而被陈说弃绝。开始没被弃绝,后来又被迎接回来,在家中奉养婆婆,其子眉嫡长子,名列于户口册中,那么她是陈说之妻。对陈说来说是妻子,那么对陈晖来说是母亲,陈晖服丧就没有可疑了。礼法中为继母服丧而不为前母服丧,像李氏这一类的情况,空前罕见。前母死了以后,才有继母,后出生的儿子没赶上前母,所以没有为之服丧的条文。然而家中的祭祀,没有不把前母当作母亲的,死了尚且还是母亲,何况还活着呢!陈说有老母,不能无人奉养,妻子久无归期,可以纳妾。李氏虽然落入贼手,但还有生还的希望,速越没有极尽寻求的努力,就又娶妻,这确实是他的过失。然而村野之人,不懂礼义,不会去考察传记。施孝叔之妻失身于郁荤而不被遣弃,因为不是她的罪过。陈说有两个妻子,不是故意犯法。李氏是个鄙野之人,却能临危请求保全婆婆的性命,危险之时不忘孝顺,可以说是个孝妇。议论想让她陷落之时,一定要保全贞操,有死无二,这是希望普通人都成为宋伯姬。陈说虽然不应娶妻,中间以严氏为妻,就是继室,本来不是正妻。虽然说不是正妻,也应有始有终,难道能使陈说不应有两个妻子而自己成为两个正室吗!如果能自己抑制,那就是赵姬那样的义举。如果不能抑制自己,官府应当有所裁断。先正妻后继室,由来已久了。众人的议论贬斥遇于严刻,所以略叙异怀。”庾亮依照王愆期的议论裁定。
五经通义认为有德的人就谧号好,无德的人就谧号恶,所以即使是君和臣谧号可以相同。魏朝开始谧宣帝为文侯,景王为武侯,文王上表不应与两位祖宗相同,于是改谧为宣文、忠武。到文王接受晋王之号后,魏帝又追命宣文为宣王,忠武为景王。太康八年十月,太常请谧故太常平陵男郭奕为“景侯”主管部门奏道:“自从晋受命以来,祖宗的谧号没有舆臣下相同过,所以郭奕谧为‘景’,与景皇相同,不能同意,应谧为‘穆。”王济、羊璞等都说:“没有止境的国运,名称谧号不一,如果全都相避,从制度上说难以周全。如果全都不避,又不合推崇奉事尊长之礼。应依照讳名的道理,衹避七庙祖宗之镒,不避其他祖先。”成粲、武茂、刘讷都说:“谧号相同没有妨害。号谧,是国家的大典,用来激励世人促成教化,反映天和人的远大谋虑。即使是君父,从义的方面来看也有不隆盛的;虽然是臣子,可能凭着德行而著称。所以能使上下勉力树立德行,没有荒废懈怠。臣希望圣世与尧、舜相同,实行周谧号相同之礼,舍去汉、魏以来规定相避的说法。”又援引周公父子同谧为文的例子。武帝下诏说:“并不是说君臣不能相同,衹是因为郭奕谧为‘景’不合适罢了,宜谧为‘简’。”到太元四年,侍中王欣之上表说君臣同谧没有妨害,尚书奏告认为王欣之说得有道理。韶令同意。
骠骑将军温崤前妻李氏,在温崤地位低微时就去世了。又娶了王氏、何氏,都在温矫之前死了。到温崤去世,朝廷问陈舒:“他的三个妻子都能成为夫人吗?”陈舒说:“礼记‘其妻在丈夫当大夫时去世,而后丈夫不当大夫了,而拊祭于其妻,就不改变祭祀用的牺牲。妻子死了,而后丈夫当了大夫,而柑祭于其妻,就用大夫所用的牺牲’。这就是说丈夫在朝廷显荣,妻子在家中尊贵,虽然在丈夫之前死去,她的荣辱总是依丈夫而定。礼记说‘妻子拊祭于公公的母亲,如果公公的母亲有三个,就拊祭于最亲的那个。根据礼法,那么她们三人都可成为夫人。从秦、汉以来,废除了一男娶九女的制度,近代不再有继室的礼法,前妻死了就再娶。如果活着时加以礼命,死后就不应贬除。”庾蔚之说:“卑贱之时的妻子不能一同做夫人,如果有追赠之命就不论了。”温崤传中,追赠王、何二人夫人印绶,没有赠李氏。
永和十一年,彭城国为李太妃求谧号。博士曹耽之议论说:“夫妇的品行不一定相同,不能以丈夫的谧号谧妻子。春秋中妇人有谧号的很多,经文中没有讥刺的文字,可知依礼应加谧号。”胡讷说:“礼法规定,妇人活着用丈夫的爵号,死了用丈夫的谧号。春秋中妇人有谧号,这是不再依照礼法了。安平献王李妃、琅邪武王诸葛妃、太傅束海王裴妃都没有谧号,现在应当依照旧典。”王彪之说:“妇人有谧号,这是礼法衰微了的缘故。声子做谧号,服虔等儒者认为不对。杜预也说‘依照礼法,妇人没有谧号’。春秋中没有讥刺的文字,是所谓不需要贬斥而自然明白的道理。近代衹有皇后有谧号。”
太尉荀颢呈上谧法说:“如果赐给谧号而路程遥远赶不上葬礼的,都封好文书交付下去,派承办的部门长官奉封策到家中祭祀赐谧号。”
太元十三年,召孔安国任侍中。孔安国上表认为黄门郎王愉名犯家讳,不能联合署名,请求解职。有关官员议道:“名为忌讳,这是人同此心的,听到了名心中惊惧,也是不忘前人告诫的表现。而礼又说‘在君之处不避私家之讳,在大夫之处避君王之讳’,没有私家之讳。又说‘诗书不避讳,写文章不避讳。难道不是公义夺去私情,王制压抑家礼吗尚书安众男臣先上表说中兵曹郎王佑名犯父讳,请求解职,于是下明诏,同意他换一个部门,这是恩典超出制度之外。而近来相互察看攀比,这个头开了以后,不知什么时候有个完。皇朝的礼法最大,百官供职,列入官署名册,动辄就相互牵涉。如果因为私家之讳,人人都满足自己的心愿,那么移官动职,变动不停,既违反典法,又损害了政体。请一律拒绝。”同意了。
之后,用这个月有什么疑惑,也符合以远为先表达哀情的说法。再说闰月是后七月而不是八月,岂有过月的嫌疑!”尚书令王彪之、侍中王混、中丞谯王司马恬、右丞戴谧等有不同的议论,王彪之说:“吴商是个中等才能的小官,不是名贤大儒、公辅重臣、作为时代的楷模的人。再说取闰没有证据,衹是持着远el的义理,越过祥忌之日,限于外取,不合于卜远的道理。又丞相桓公曾经论道,礼记载二十五个月大祥。为什么越过周年取闰,而成了二十六个月呢?”于是启奏说:“有人认为闰月附在七月后,宜用闰月除丧服。有人认为闰月之名虽然附在七月之后,但实际上三旬就是一个月,所以应该在七月除丧服。臣等与中军将军桓冲参酌详审,一代的大礼,应当依据经典。三年守丧,十三个月练祭,二十五个月结束,这是礼上的明文。阳秋之义,闰月在年内,就略去不计。表明闰月在年外,那就不应该取闰月以越过周年忌日的重要祭礼,这是礼制中大祥期满除去丧服必用正式的周年的原因。”月末己酉,皇帝除去丧服穿礼服。徐广评论说:“凡是辨明义理,如果没有明显的依据和明文可以用来作为准则决定取舍,那就一定有疑难。礼法有疑义时从重,治丧之制有疑义宁可更悲哀,顺于事理人情,本来有现成的论断。王彪之不能援引正确的义理,用来说服人,衹是用名位压人,君子虚心接受,心中没有厚薄,难道是这样吗!执政者因而施行,大概是不对的。”
魏武于正月崩,魏文在造年七月设各种伎乐歌舞表演,这是魏不因丧事而取消娱乐活动。从武帝以来,国家有大丧,就取消娱乐活动三年。惠帝太安元年,太子之丧未除丧服,到元旦朝会群臣也取消乐舞。穆帝永和年间,因为中原陵墓没有修复,连年元旦朝会群臣都取消乐舞。这时太后临朝听政,太后父褚裒薨,元旦朝会群臣又取消乐舞。孝武太元六年,因皇后王氏之丧,也取消娱乐活动。孝武崩,太傅录尚书会稽王司马道子议论说:“先帝崩后,结婚嫁娶不准作乐,以一周年为限。”
汉代规定,太皇太后、皇太后崩,由长乐太仆、少府大长秋主持丧事,三公负责丧葬制度事宜,其他依礼仪规定。魏、晋也与天子之礼仪相同。
泰始十年,武元杨皇后崩,到时将迁到峻阳陵,依旧制,安葬完毕后,皇帝及群臣除去丧服穿礼服。在此之前,尚书祠部奏请按照博士张靖的意见,皇太子也依规定一起除丧服。博士陈逵议论,认为“现在所依照的制度,是汉皇帝的权宜之制,这种规定出自有关部门,不是正礼。皇太子没有国事,自然应当服满丧期”下韶再详审讨论。尚书杜预认为:“古代天子诸侯服父母之丧开始与齐縯斩缭相同,安葬之后除去丧服,住在服丧之处,不穿孝服守丧直到服丧期满,不与士入平民同礼。漠氏承秦制,普天下为天子穿丧服三年。汉文帝看到下民服丧不能时间太长,却不知道古代的礼制,另外按自己的意旨制定祥掸之祭,除去丧服穿礼服。魏氏衹以到下葬为限,继位之君不在居丧之所服满丧期。学者们很久以来就认为这样不对,然而终究不从经传中去推究,考察其中的行事,祇说王者三年的服丧期,应当穿缭麻满二十五个月。继位之君如果这样,那么天子群臣都不能除去丧服。虽然有志于专心服丧,受到各种因素的交替制约而不能实行。到现在君王都依照汉文的轻典,是由于居丧守孝的人不守礼制。现在皇太子与皇上同体,应恢复古制,卒哭之祭后除去丧服。在居丧之所服满丧期。从义理上说既不应该不除丧服,又不取法,是使丧礼纯正的方式。”于是尚书仆射卢敛、尚书委凿蟹问丝预所依据的证据是什么。丝预说:“古书说三年之丧期从天子起,这是说天子没有一年的丧期,衹有三年的丧期。不是说居丧三年穿丧服,与士人平民同礼。所以皇后、太子之丧,而叔向说有三年之丧两件。周公不说高宗服丧三年,而说在居丧之所守丧三年,这是解释不穿丧服守丧的文字。叔向不讥刺景王除去丧服,而讥刺他宴饮奏乐太早,表明安葬之后应该除去丧服,可是违反了居住在守丧之所守丧的礼节。春秋中,晋侯设宴招待诸侯,子产辅佐郑伯,当时郑国简公还未下葬,请求除去丧服以后再听取命令,君子说这样很符合礼义。宰晅前来馈送惠公仲子的助丧之物,传中说‘吊慰活着的人没有赶上葬后的安神礼。这都是安葬之后除去丧服在居丧之所守丧的证明,先儒原有的说法,也常常可以见到,衹是学者没有好好考虑。丧服中,诸侯为天子也穿斩绩,难道能说一直穿满三年吗?向上考察七代,不知道帝王君臣上下穿丧服三年的有谁;向下推论将来,恐怕百代帝王将是同样的道理罢。并不是一定办不到,而是情况不允许,所以知道圣人不虚设不能实行的制度。仲尼说‘礼法的增减即使是百代也可以知道’,说的就是这个。”于是卢钦、魏舒认为他说得对,就让杜预写奏议,奏道:侍中尚书令司空鲁公臣贾充、侍中尚书仆射奉车都尉大梁侯臣卢钦、尚书新沓伯臣山涛、尚书奉车都尉平春侯臣胡威、尚书剧阳子臣魏舒、尚书堂阳子臣石鉴、尚书丰乐亭侯臣杜预叩首说:礼官参议博士张靖等议论,认为“孝文权宜之制规定三十六天的服丧期,用代替月,道有盛有衰,礼不可能完美,皇太子应割舍哀情除去丧服”博士陈逵等议论,认为“三年的服丧期,是人子用以表达哀情的方式,所以圣人制定礼法,从上到下都通用。因此现在规定,众将吏遭父母之丧者,都给假二十五个月回家服丧。这是为使孝道笃厚,用来风化天下的方式。皇太子内心以极孝著称,可是外表上却要除去丧服,遣不是礼所说的与情相符的做法。不宜除丧服”
臣卢钦、魏舒、杜预谨考察张靖、陈逵等的议论,都衹看到所学礼法的一个方面,不懂得帝王服丧之事古今的共通之礼。从上到下,尊卑贵贱,事物各有自己所适宜的道理。所以礼有以多为贵的,有以少为贵的,有以高为贵的,有以下为贵的,都衹能根据本身所适宜。不然的话,那就本末不正,就不能长期实行。天子与群臣,虽然哀乐的感情相同,但所处的地位实在有别,所以礼也不能相同。易说“上古之时丧期没有规定的时限”虞书说“三年之中天下不奏乐”这以后就没有别的文字记载了。到周公旦,才说“殷的高宗住在守丧之所三年不说话”注解说“谅,确实;合,沉默”过了五百多年,子张对此有疑虑,就去问仲尼。仲尼回答说:“不仅仅是高宗,古代的人都是这样,君王薨,百官都听命于冢宰三年。”周景王有皇后、太子的丧事,安葬之后除去丧服而宴饮奏乐。晋叔向讥刺说:“三年服丧期,即使贵为天子也要服满,这是礼法。现在王即使不能服满丧期,宴饮奏乐太早,也不合礼法。”这些都是古代文献中关于天子的丧事的记载。称高宗时不说服丧三年,而说在居丧之所三年,这是解释脱去丧服守丧的文字。讥刺景王时不讥刺他除去丧服,而讥刺他宴饮奏乐太早,表明安葬之后应该除去丧服,可是违反了在居丧之所守丧的礼节。尧崩,舜在居丧之所守丧三年,所以说不奏乐。由此而言,天子居丧,齐縯斩縯之服,菲杖绖带,应当服满丧期。安葬之后除去丧服,在居丧之所守丧期满,三年不改变其父的为政之道,所以百官都听命于冢宰。丧服已经除去,所以称美不说话,表明不再枕着土块睡在草垫子上,而荒废国家大政。礼记说:“三年之丧,从天子开始。”又说:“父母之丧,不分贵贱都是一样的。”又说:“丧服的上衣、丧车都不分等次。”这都是说天子居丧,衣服的规定与凡人相同,不穿丧服心存哀悼三年,也没有服丧三年的记载。然而继位之君,还是常常懈怠荒废。自从废止在居丧之所守丧之制后,就使得高宗在古代大为出名,使子张在那时产生疑问,造就是贤圣之所以讥刺的原因,而不是讥刺天子不穿丧服守丧期满。
秦焚烧书籍,任意行事,违背古礼影响后世。汉祖草创,因袭不变。以至于全天下都穿重服守丧期满,早晚哀哭,经历寒暑,禁止嫁娶饮酒吃肉,其制度不合情理。因此汉文临终下韶,入殓后就下葬,安葬之后制定了穿各种丧服的人祭祀除丧服的期限。造虽不合高宗在居丧之所守丧的义理,但与古制接近,所以传于后世。当时预先修建陵庙,所以入殓下葬能在十二天内完成,因而定局制度。近到明帝,没有陵庙存放牌位,五十天才下葬,哪裹还说得上三十六天的服丧期呢?这是因为当时经学疏略,不效法前代圣人的弊病。魏氏应从天命改朝换代,以安葬后为限,与古制相合,但是不注重在居丧之所守丧,舆前人所讥刺的毛病相同。自从泰始开元以来,陛下追效前代崇尚在居丧之所守丧之礼,自始至终谨慎地诚笃居丧,确实符合古制,超过了殷宗,天下歌颂,这确实不是张靖等人所能追溯到的。
天子诸侯的礼制,应当是很完备的。诸侯厌恶这种礼法妨害自己而删削典籍,现在保存下来的衹有士丧一篇,而戴圣的记载又参杂在其间,也难以作为准则。天子之位极尊,国家政务极大,群臣的人数极多,与凡人是不同的。所以刚去世的皇帝安葬之后,就在庙中柑祭,然后除去丧服。自己不除丧服群臣就谁也不敢除,因此委屈自己除去丧服。而在居丧之所守丧期满,天下之人都说我们君王仁义。委屈自己顺从权宜之制,都说我们君王孝顺。不穿丧服守丧,我们君王还是如此纯笃。所有的臣子,又怎么能不勉励自己崇尚礼制呢。这本是圣人的礼制,移风易俗的根本,高宗之所以导致和乐升平的原因,哪裹是仅仅穿着丧服而已呢!
如果为难,再以权宜之制自己居丧,在屈伸厌降方面有疑问,要以职事判断,那么父亲在为母亲服丧周年,父亲去世服丧三年,这是以至亲屈从于至尊的道理。被父亲休弃的生母之丧,以至亲属属,而长子不得穿丧服,体现至尊之义,升降都跟随,不敢专独。礼规定:诸子的职责是掌管国子的聚集训练。国家有事时就把他们交给太子,一切听他指挥。传说“君王出行就留守,有人留守就随行,随行叫做抚军,留守叫做监国”不算是无事。丧服规定母为长子,妻为夫,妾为主,都服丧三年。内宫之主,能说是无事吗?考察汉制,孝文之丧,功禅之祭完毕后,孝景在未央宫穿礼服,薄后、宝后必定不能在另外的宫中穿齐缀斩绶,这是可想而知的。何况皇太子辅佐至尊,与国家一体,本来应该上遵古礼,下与近时之制相符,委屈自己除去丧服以宽缓下人,符合一代现有的礼典。
君子对于礼,有的是直接奉行,有的是变通减省;有的是按照常规照章实行,有的是采用权宜之计去掉,保存在内心而已。礼不是指玉帛之类,丧事难道仅仅是指缭麻之类的孝服吗?这既是臣等所说的治国的制度之大义,而且更贴近现实,也有不妥之处。现在皇太子至孝笃诚,出自于自然,思念号眺,在停放灵柩的宫中匍匐不起,刚去世的皇后已经祭奠过后,去而不复回,必然会想象她平时的一言一行,在陵墓彷徨。如果不变服在居丧之所守丧,那么东宫的臣仆,从道理上说也不能除去丧服。这是永福官属,将独自穿丧服行事,出入宫禁,也难以实行下去。现在将吏虽蒙恩都有二十五个月的假为父母服丧,但是如果是大臣,也要改变他的丧期。从前翟方进认为自己是漠丞相,服丧三十六天,不敢超过国家典章的规定,何况皇太子呢?臣等认为皇太子应如前面所
奏,除去丧服在居丧之所守丧满三年。
于是太子就按照厌降的说法,顺从国制除去丧服,在居丧之所守丧满三年。
当时内外之人猛一听到杜预的异议,都很奇怪。有人就说他违礼以趋合时事。当时杜预自己也不解释,回去让博士段畅广泛收集典籍中的有关议论,作为证据,要使大义昭彰,足以留传到将来。段畅接受杜预的意旨,于是撰集书传中的旧说,把书籍中记载的事实和成说一条条列举出来,作为确定的证据,以弘扬他的宗旨。传记中有与现在的议论相同的,也列举出来,广泛列举两种说法,以表明所凭藉的准则,以证明这件事。其文辞繁多不载。
武帝杨悼皇后抚养了怀帝,皇后遇难时,怀帝还年幼,到他即位,亲自下诏书叙述皇后的恩爱。到皇后将要下葬行祖祭之礼时,群官议论皇帝应为她追服丧,有的认为作为庶母慈爱自己,依礼服小功五月之丧,有的认为抚养自己的庶母如同生母服齐线,众人说法不同。间丘冲议论:“杨后抚养圣上,这是私情。现在以恩礼追封号,不能拊祭于世祖庙。帝王没有慈养的丧服,认为可在下葬行祖祭之礼时,穿素服三天哀哭而已。”于是听从他的说法。
康帝建元元年正月末,成恭杜皇后周年忌日,主管部门奏议,至尊满一年应该改服。下诏说:“君和亲,是礼教中最重要的,权宜之制衹是近代才出现的。”于是照旧穿素服,这本不是汉、魏的礼典。
兴宁元年,哀帝章皇太妃薨,皇帝想服重孝。江彭启奏:“先王制定的礼法,应该是穿鳃服。”下韶想降格为周年丧期,江彭又启奏说:“压抑私情,就是尊崇祖先。”于是穿鳃麻三个月。
孝武宁康年间,崇德太后褚氏崩。太后是皇帝的堂嫂,有人对服什么规格的丧有疑问。博士徐藻议论,认为:“侍奉父亲与事君恭敬相同。又,礼法规定,其夫属于父亲的行辈的,其妻都属于母亲的行辈。那么夫属于君辈,妻也就是后辈了。为太后服丧应以侍奉母亲的样子。鲁讥刺违反上下位次的祭祀,以表明尊重尊者。现在皇上亲奉康、穆、哀皇及靖后的祭祀,表达的敬意与父相同。怎么能以君辈恭敬他,而因自家的亲戚关系不服丧呢?认为应当服齐缀一年。”于是皇帝服一年丧。
隆室四年,继太皇太后奎压崩,服丧的规格有疑问。尚书左仆射何澄、右仆射王雅、尚书娄胤、孔安国、祠部郎j鑪议论: “太皇太后名位很正,与皇帝同体,道理和制度都具备,感情和礼法更加顺畅。阳秋之义,母以子贵,既然称为夫人,礼仪丧服就要从正。所以成风称了夫人之号,文公为她服三年之丧。子对于父亲的生身父母,体尊义重。再说从礼法上说,祖不压孙,本应依礼服丧没有疑问,而根据情理设立制度。如果觉得礼法中没有明文规定,那么有疑问时从重,认为应当像为祖母一样服齐绩一年。永安皇后五服之外无服丧关系,衹要一举哀哭悼,百官也服一年之丧。”诏书同意。
孝武帝左五十五年,淑媛速旦去世,她是皇太子的生母。主管官员参酌母以子贵,赠淑媛眉夫人,置家令主持丧事。太子前卫率徐邈议论:“丧服传称以与尊者的关系为准,那就不为私亲服丧。又有,君父不为之服丧的,子也不敢服丧。所以王公之妾之子为其生母服练冠麻衣,下葬后就除去丧服,如果不在五服之内,就不服丧。”听取了他的意见。
立五二十一年,耋亘瞳崩,孝武太后服三年之丧。
元年三月,皇太孙司马尚薨。主管官员奏,御服齐缭周年。下韶交群臣议论。散骑常侍邀堕认为:“诸侯的太子,是否接受了天子的爵命,其尊卑是不同的。丧服说为嫡子服长殇之丧,说的是没有接受爵命的,接受了爵命就不算殇了。”中书令卞粹说:“太子一出生,本来就很尊贵,不须等接受爵命后才尊贵。像谢衡所议的接受了爵命后不算殇,那么无丧服之子应当服斩缭三年;没有接受爵命而夭折,那即使是十九岁也服大功九个月。是否接受了爵命,其中的升降很细微;斩縯和大功,其中的轻重相差得很远。而现在注解说‘诸侯不降低嫡子之殇的规格,是重视嫡子’。不愿意无丧服之礼,以大功作为重视嫡子的丧服,那么即使是接受了爵命,很明显也不再有三年之丧的道理。男的能保卫国家,女的能奉行妇道,以可成之年而有了已成之事,所以不算殇,不是说的孩童。做夭折者的继承人尊之如父,还是不能加重礼典而衹能服殇丧,何况以天子之尊,而为无丧服之礼的夭折者服成人之丧吗?凡是应该重视的殇丧,士大夫都不穿丧服,而让至尊独自服重丧,从来没有听说过。”博士蔡克之议与卞粹同。秘书监挚虞说:“太子出生时,就行成人的礼仪,那么殇丧之理就应该去除了。太孙也与君同体传重,依所处的地位服丧,完全不按年龄。天子没有服殇丧的道理,因为没有一年丧。”于是采用他们的议论。
魏氏旧制,国家有大丧,群臣穿孝服,用帛做绶袋,用布做剑衣。新制定的礼法规定,因为传中称“除去丧服后没有什么东西不能佩带”说明服丧时就没有佩饰。另规定齐缭斩缭之丧不佩带剑绶。挚虞认骂“周礼中武贲氏,是士大夫之职,都执兵器守卫王宫,国家有丧事,就穿丧服执戈盾守门,下葬时跟在车后哭。又有,成王崩,太保命诸大夫执干戈在宫禁内外设警戒。表明在办丧事时,大概要重视宫禁的防卫。除去丧服后没有什么东西不能佩带,指的是服饰之类的东西,不是说防卫的武器。应制定新礼规定用布做剑衣照旧,其他都依新制度”韶书同意。
汉、魏旧例,将下葬时,设吉凶仪仗队,都配鼓吹乐器。新礼法因为礼书没有吉驾引导随从之文,臣子不应脱去衰麻丧服而穿彩色衣物,所以除去吉驾仪仗队。又有,丧事不奏乐,禁止各种音乐,所以除去丧事的鼓吹乐器。挚虞认为:“下葬有祥车空缺左边的位置,就是现在的容车。安葬之后,中午回到停放灵柩之室虞祭。迎神而回。春秋传中,郑大夫公孙茧去世,天子追赐大辖,让它跟在灵车后面。士丧礼中,出葬时有蘗车乘车,用来装载死者生前穿的衣服。这都是不仅有灵车,也有吉驾的明文。既然设有吉驾,就应有引导随从,以像平时活着的样子,以表明不致死的意思。臣子的縯麻丧服不能为自己的原因而脱去,为君父脱去就没什么不可以的。顾命之篇的记载足以证明逭点。宜制定新礼设礼服引导随从如旧,穿丧服的鼓吹乐队应除去。”下诏书同意。
汉、魏旧例,大丧及大臣之丧,牵绋的人唱挽歌。新礼法认为挽歌产生于漠武帝时役人服劳役时唱的歌,声音哀切,于是用来做送终之礼。虽然音调凄惨,但不是经典所规定的,违反了礼制衔枚在口中的道理。正在号哭思慕之际,不宜用歌这个名义,取消挽歌。挚虞认为:“挽歌因有唱有和而成为凄惨之声,衔枚在口中是为了尽哀,这也是用来感动众人的方式。虽然不是经典中所记载的,但这是历代实行的旧例。诗中说‘君子作歌,用来告哀’,用歌为名,也没有什么妨碍。宜制定新礼照旧实行。”下诏书同意。
盛宁二年,安平穆王薨,没有继承人,以母弟司马敦上继卢逗之位,递送文书给太常问应该服什么规格的丧。博士张靖答覆,宜依照鲁僖公为盟公服三年丧的例子。尚书用文书责问张靖:“壬旺不以司马敦为臣,塱屋圣不继承擅玉之位,与因、堡的情况不同。”逐堑、塞旦议论,因为穆王没去自己的封国,司马敦没有在诸侯朝中任职,不应服三年丧。从义理上来看,司马敦应服本来的丧,一年除丧服,主持穆王的丧祭三年完毕后,就吉祭塞逗。逐筮说:“礼说,君的子孙之所以做兄长的臣,是治理国政的缘故。礼中又有替诸侯为兄弟服斩縯的,说的是邻国的臣对邻国的君,有如同本国之君的道义的原因。现在垂旺既没去封国,不以兄弟为臣,司马敦没在诸侯朝中任职,没有邻国之臣的道义,与闵、僖不同,如文书中所说。衹是丧事无人主持,司马敦既然奉诏继国,受重托主持丧事,掌管他的祭祀。‘大功的入主持别人的丧事,有三年之丧的必须为他祭祀两次。郑氏注说‘这是说死者的叔伯兄弟来做丧事之主。有三年之丧,是说死者之妻或是子幼小’。‘祭祀两次,说的是大祥小祥之祭’。疆蛆及国臣从礼法上说都应当服三年丧,这是有三年之丧的人,司马敦应当为他主持大祥小祥两次祭祀。再说哀乐不相混,吉凶不相干。宫禁中还在穿孝,哭泣未止。司马敦忽然之间主持穆王的丧事,而国家丧服还没除去,就不能以自己本身的丧服已经除去了而吉祭献王。”
咸宁四年,陈留国上疏,燕公是王之父,王出供奉明帝祭祀,现在是王的伯父,主管部门奏告应服一年丧,不能因亲疏尊卑而降低丧礼的规格。下诏说:“王奉魏氏祭祀,所承担的责任重大,不能以私亲关系服丧。”穆帝时,东海国说,哀王去世一年后,继位之王才来继承,不再追服丧,群臣都已恢复了礼服,国妃也应一同除去丧服。下韶说:“朝廷之所以依照权宜之制,是因为国事所迫,不是改变礼制。妇人传重之义重大,如果依照权宜之制,义将寄托到哪裹!”于是国妃服满三年之丧。孙盛认为:“废弃三年之礼,开启浮薄苟且的源头,这是汉、魏的大失误。如果认为丈夫应该因国事除去丧服,妇人可以服满丧期,造就使吉凶的礼仪在宫中混杂,彩色和素色的服制内外错乱,恐怕是于情于礼都有违失,哀乐都难以得当吧!”
太元十七年,太常车胤上言说:“谨考察丧服礼经,‘庶子为母服鳃麻三个月’。传说‘为什么服鳃麻?以尊者为准则,不敢为自己的私亲服丧。,这是经、传的明文,圣贤的格言。而近来开国的公侯,以至于卿士,庶子作继承人的,都各自放肆自己的私情,为庶母服丧,与嫡母相同。这是陋俗的弊病,溺于私情而伤害教化,如果放纵而不革除,那么因循流传下去将难以纠正。再说尊重尊者爱戴父母,虽然是礼的大节,然而压亲于尊,由来已久。 礼记说,‘作为父亲的继承人,不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是因为不祭祀。还有,礼法规定,天子父母之丧,下葬之前,在服丧期参加祭祀天地社稷的典礼。这都是庄重严肃极为恭敬,不敢因私废尊。现在身受祖宗遣业的重任,而以庶母之私情,废弃祭祀之事。五庙的祭祀废缺,衹因一妾的丧服,从情礼上考求,没有比这更大的过失了。整个社会都是如此,没有谁稍加批评。即使看法有所不同,但做事不敢有异。所以正礼于是衰微,而习非成俗。这正是国风为之思古,纠、雅为之悲叹那一类的事情。当今天下渐渐安定,王化曰新,确实应该崇尚宣扬礼训,以统一风俗。请台省机关考察整理经典,宣明国家法度。”没有答覆。
十八年,车胤又上言:“去年上言,近来开国公侯,以至卿士,庶子作继承人的,为庶母服丧,与嫡母相同,违反了礼制,应当加以约束抑制。事情奏上一年多,没有得到答覆,不明白朝中议论有什么疑虑。如果认为所陈述的事情可能有谬误,那么经典中有明文;如果认为古今有所不同,那么晋有现成的典章。升平四年,故太宰武陵王的生母去世,上表请求服齐缤三年,诏书让他依照从前乐安王的旧例,服大功九个月。兴宁三年,故梁王司马琏又是生母去世,也请求服丧三年。庚子诏书依照太宰的旧例,同样让他服大功。如果严格按照周礼,那应该服鳃麻三个月;如果奉行晋制,那就是大功九个月。古礼和今制,都没有服丧三年的说法,而近年以来,各自放纵私情,相互比拟沿袭,逐渐成为习俗。放纵下去而不加禁止,那么圣典就要消亡了。尊敬尊者爱戴父母,是人的立身之本。王化所遵循的义理,是两个方面而已。所以先王制定教化,务要弘扬其中的最高准则,尊崇郊社之祭的礼敬,制定了在服丧期参加祭祀天地社稷典礼的规定,崇尚宗庙的祭祀,降低庶子的丧服,这是用来治理礼乐教化,使天下教化成功的方式。为王道而舍弃家事,为祖宗而压抑私恩,难道不是上行于下,父行于子的道义吗?如果尊敬尊者之心可以不时放弃,应该压抑的私情遇到事情就要抒发,对祖宗的恭敬就会衰微,而君臣之间的礼仪就要受到损害了。对祖宗的崇敬衰微,事奉君王的礼仪损害,而想要人民安宁教化隆盛,这不是很难的吗?诚挚之心所痛惜的,实在就在于此。职责之内的事情,不敢不言。请台省机构参详审议。”尚书奏:“根据上书之言交主管者详细考求。依照礼法,庶子舆尊者骂一体,不敢为私亲服丧,这是尊重祖先恭敬宗庙的义理。近来衰微了,这种礼节就会废弃。封国之君废弃祭祀五庙的重任,士民百姓阙失祭祀之礼,逐渐形成陋俗,应该加以纠正。经过内外参酌详审,认为应当按车胤上疏所说的办,可以依照乐安王服大功为准。请求制定告谕文书如下,颁发到内外,以确定常规,使普遍依照秉承,就可以实行。”诏令同意。
礼载,王为三公六卿服踢榱,为大夫士服拟缀,头上戴弁绖。天子诸侯为贵臣贵妾服三个月丧。汉代没听说为大臣服丧的事。汉明帝时,束海恭王薨,皇帝出幸津门亭举行哀悼仪式。
到武帝咸宁二年十一月,诏令“诸王公大臣薨,应该三天举行哀悼仪式的,遇一个月奏乐,一天举行哀悼仪式的,三天不奏乐”
元帝之姨广昌乡君之丧,下葬前,中丞熊远上表说:“考案礼中说‘君对卿大夫,到下葬不吃肉,到卒哭之祭不奏乐,,心中悲痛不忍举行吉祥之事。接尚书公文,冬至后两天宴会。臣认为广昌乡君殡丧之日,圣恩哀悼。礼法,大夫死,取消一季的祭祀。祭祀尚且可以取消,何况其他的事呢。冬至衹要群臣奉贺就可以了,不便举行宴会。”诏令把熊远的表章拿给贺循看,又说:“咸宁二年武皇帝的先例说‘王公大臣薨,三天举行哀悼仪式的,过一个月奏乐,一天举行哀悼仪式的,三天不奏乐’,这是旧事的明文。”贺循答覆说:“考案礼记。杂记,‘君对卿大夫之丧,到下葬不吃肉,到卒哭之祭不奏乐。古代君臣义重,虽然因至尊的地位,降格不服丧,但是在三个月内,还是穿踢榱,不举行吉事。所以春秋时晋大夫智悼子没下葬时,平公作乐,被屠蒯讥讽。熊远的启奏,符合古义。咸宁诏书虽然不与经典相合,然而依据时事制定适宜的规定,作为确定的制度,这确实不是臣下们所应该谈论的事。”
升平元年,帝之姑庐陵公主未下葬,文书询问太常,冬至的宴会应不应该奏乐。博士胡讷议论说:“君对卿大夫,到卒哭之祭不奏乐。公主有骨肉亲情,应取消奏乐。”太常王彪之说:“据逮童诏,三天举行哀悼仪式的,三十天才奏乐;一天举行哀悼仪式的,三天就奏乐。童篮十年春季,长乐长公主薨,叁尘七年秋季,迭肚动型冬薨,亘游都是举行哀悼仪式三天而已。中兴以后,又参详议论不改变这种规定。现在宴会应该奏乐。”两种议论最终不知该听取哪种。
丧服记载,公为所寄寓之地之君,服齐绩三个月。新制之礼因现在没有这种事,除去这一条。挚虞认为:“周礼作于置刑法而不用的时候,却载有赈济饥荒的政令十二条。礼法的规定应完备以适应事情,不能因时局衰落就除去盛世之典,世事隆盛就阙失衰世的教化。从前王司毽失守流亡,自称寄公。当时天下又有很多这类事,追都是礼法中有的。应制定新礼如旧经一样。”下诏书同意。
晋、魏旧例没有五等诸侯的制度,公卿朝士服丧,轻重都依亲属关系远近而定。新礼法王公五等诸侯设置卿的大国,以及朝廷中的重臣,都不为旁系亲属服一年之丧,而旁系亲属为他们服斩缩,卿校位从大夫者不服鳃缭。挚虞认为:“古代诸侯统治其国,以诸父兄眉臣,现今的诸侯与古代不同。与古代不同,其尊贵就不全,不宜这样实行不服一年丧之制,而让旁系亲属服斩绩的重孝。诸侯既然这样,那么朝廷重臣也应依旧制。从前垄二适m谴年间曾上表说,挝因袭古礼,事情却与古不同,都不能施行,施行了的记载在垫的法令中。大晋用来编制法令,应规定新礼都依旧制。”下韶书同意。
丧服中没有弟子眉老师服丧的规定,新礼法规定弟子为老师服齐縯三个月。挚虞认为:“自古以来没有为老师服丧的制度,所以仲尼去世,门人对丧服有疑问。子贡说:‘从前夫子失去题旦时,如死了儿子一样而不服丧,让我们也把失去夫子如死了父亲一样而不服丧。’于是不穿丧服守丧三年。这是心中有三年的悲哀,而没有齐绩的丧服。住在一起就披麻,不住在一起就不披,这是所谓的吊丧之服加麻。先圣制定礼法,必定容易实行才能流传下来。师生之义确实很重,可是礼书中没有服丧之条,历代相传,不认为有欠缺。再说寻师的人以找到更高明的老师为成功,所以不断地变换老师而不惧嫌疑;学习的人以每天都有新收获为成功,所以弃去旧东西不迟疑。倥星说‘行,必有我师’。王重说,‘哪裹有什么永恒不变的老师呢’。学问浅陋的老师,衹短时间跟随学习的老师,不能都为他们服丧。义有轻有重,丧服有废有兴,那么褒贬因此而起,是非由此而争执,爱恶相攻,悔恨就要产生了。应制定新礼为老师不服丧依旧。”下韶书同意。
古代天子诸侯的葬礼大致完备,漠代又有许多变革。魏、置以后每代都有改变,大体上与汉制相同。而魏武因礼法中送终的规定中,尸衣的套数,繁琐而没有用处,风俗又超过礼的规定,就预先自制四箱送终的衣服,在上面题上标记,春秋冬夏,一旦不讳,随时可以用来装殓,金珥珠玉铜铁之类的物品,一概不得用来送葬。文帝遵奉遣制,无所增加。到代汉称帝后,刻制金玺,追加尊号,不敢打开墓道,就用石头造了墓室,把金玺藏在墓道前面,以表示墓中没有金银之物。制度随葬的冥器很多,到这时就都省去了。魏塞壶童翅三年,又白作对葬礼的嘱咐说:“礼法规定,国君即位就做好内棺,表示不忘死亡。生前预制的陵墓依据山势,不堆土植树,不建正殿,不设守护陵墓的县邑,不修墓道。葬就是藏的意思,想要别人看不见。礼法规定不墓祭,不愿意生死相亵渎。皇后以及不随王到封国去的贵人,终没之后,都葬在涧西,以前已经标明了地点。这份诏书藏在宗庙裹,副本存放在尚书、秘书、三府。”明帝也遵奉此制。明童虽然崇尚奢华,然而也没有急忙规划陵墓的规模。
自己在首阳山预造坟墓,不堆土不植树,作顾命终制,穿平时的衣服入殓,不设置随葬的冥器。景、文都谨奉成命,没有增加什么。量童崩,丧事的制度又依宣帝旧例。武帝蠢垃四年,文明王皇后崩,将要合葬,打开崇阳陵,使太尉司马望奉祭,把皇帝蜡玺放在便房神座。魏氏用金玺,遣比魏又更俭省了。江左之初,元、明崇尚节俭,再说百事草创,山陵是送终的地方,俭约备至。成帝咸康七年,皇后杜氏崩。韶令外官五天入宫哭吊一次,内官早晨入宫哭吊一次而已,过了下葬虞祭之礼后就结束。主管部门奏请,刚去世的皇后陵墓设的凶门柏历门,叫做显阳端门。下诏说:“门如同住的地方一样,设凶门柏历,太烦费,停止。”根据蔡谟的说法,用两个瓦器盛着刚死时的祭品,挂在木头上,用苇席裹着,放在庭中,靠近南方,名叫重,现在的凶门就是这个样子。根据礼法,虞祭之后设牌位,现在还没安葬,没有牌位,所以用重来代替。礼书中称这是主道,就是这个道理。茎坚又说:“凶门不是丧礼中规定的东西,丧礼中有悬重,样子像凶门。后人把悬重移到门外表示家中有丧事,世人就都用这种方式。薄帐,就是古代吊幕一类的东西。”这时,又下诏说:“黄土之下,哪裹应当崇尚装饰无用的东西呢?陵墓中衹要清洁扫除就可以了。”主管部门又奏请,依照旧例选六十个公卿以下六品子弟当挽郎,又诏令停止。孝武帝太元四年九月,皇后王氏崩。下诏说:“丧事一切从俭从速办理。”又下诏说:“远近各地不准派山陵使。”主管部门奏说选挽郎二十四人,韶令停止。
古代没有墓祭之礼。汉承继秦,陵墓上都建庙。正月上丁,祭南郊结束后,然后是北郊、明堂、高庙、世祖庙,叫做五供。
面生葬在直堕,主管部门依照连制在陵上设祭殿。到塞壹董翅三年,就下诏说:“先帝亲自履行节俭,遣诏命令省约。子以传承父志篇孝,臣以履行职事为忠。古代不墓祭,都设在庙中。直堕上的祭殿都毁去,车马收回厩中,衣服藏入府中,以顺从先帝节俭之志。”文帝自己留下丁关于身后丧葬礼制的嘱咐,又说“预制的陵墓上不设正殿,不设守护陵墓的县邑”从此守陵的县邑和正殿就绝迹了。齐王在位九年,刚谒见一次高平陵而萱塞就被诛杀了,以后就废止了,一直到魏世灭亡。
到宣帝时,遣韶说“子弟和群官都不准拜谒陵墓”于是景、文遵照旨意。到武帝时,还两次拜谒崇阳陵,一次拜谒峻平陵,然而一直不敢拜谒高原陵,到惠帝时又停止了。
到了江左之时,元帝崩后,诸公才开始有了拜谒陵墓辞告之事。大概是由于情同好友,任情而举,不是洛京旧制。成帝时,皇后也每年拜谒陵墓,议论者认为不合礼制,于是就停止了,作为固定的制度。到穆帝时,褚太后临朝,又拜谒陵墓,是因为皇帝年幼。到孝武崩,骠骑将军司马道子说:“现在虽依权宜之制除去丧服,到了朔望诸节日,本应到陵墓抒发哀情,以一周年为期。”于是到陵墓,改穿单衣,繁简无准,不是礼法之意。到安帝元兴元年,尚书左仆射桓谦奏:“百官拜谒陵墓,起于中兴之后,不是晋的旧制,积习成常,于是成为制度。追寻武皇帝韶,是不让主上诸王拜谒陵墓,岂止是百官!认为应当遵奉。”于是照他的奏章施行。到义熙初年,又恢复江左旧制。
七年,大鸿胪堑麸母去世,下葬后,应当依旧任职,坚辞不出,于是开始规定大臣可以守丧满三年。然而元康年间,陈准、傅咸等人,还是以权宜之制勉强他们除去丧服,不得服满三年丧,自此以后,被当作人们援用的成例。
元年,东平王司马椁上言,相互旦之父兰毖,本来住在昼沙,有妻子儿女,坠末出使到中原,正碰上吴反叛,在魏任职当了黄门郎,与前妻及儿女生死隔绝,另娶了王昌之母。现在逗表一统,王旦听说前母久已去世,上言急请议论。
守博士谢蛮议论说:“虽然有两个妻子,这自有其原因,对道德法规没有妨害,认为应当再为之服丧。”守博士许猛认为“地方阻隔,又没有为前母服丧之制,正是因为以前不是死了就是隔绝的缘故。前母即使还在,也不应为之服丧”堡蝗、垩歪、堕迚同意注猛的说法。散骑常侍刘圣议论:“礼法是为正常的情况设立的,不为非正常情况而设。失散的父母不知死生的情况,礼法中没有规定。平生没有相见,除去加重的礼仪,以一周年为限。”都令史虞溥议论说:“臣认为礼法规定没有两个正妻,这是因为重视正妻,不仅是像从前的议论者所说防止妒忌而已。所以说‘一旦出嫁,终身不变’,没有因遭变乱而娶两个正妻的。如果不能有两个正妻,那么王昌之父再娶之时,就是前妻恩义断绝之曰。假使王昌之父还活着,两个妻子都在,一定不会让两个正妻主持家务,两个媳妇一同祭祀,都与他齐等。”秦秀议论:“两个妾之于,父亲命她们相互抚育教养,就有服丧三年之恩,如同自己的生母一样。王昌之父为什么不让两个正妻依照这条规定呢对父亲的好友要行子礼,何况事奉兄之母呢!”许猛又议论说:“丈夫年轻妻子年轻,就不能同意是改娶改嫁。如果妻子还在而同意丈夫再娶,丈夫活着而妻子能够改嫁,不是夫妻之义断绝又是什么呢?”侍中领博士张惮议论说:“从前舜不告父母而娶妻,婚礼大概不完备,所以尧典中说下嫁二女,不分妻妾。传记中以妃夫人称呼,表明没有立皇后。以圣人的伟大,帝王的嫡子,尚且根据实际情况而变通,以制定典礼。黄昌让新妻避开正室,时人称许他。以姬氏的谦让推论,用黄卿的决断作依据,应该让他们各自为其母服丧。”黄门侍郎崔谅、荀悝、中书监荀勖、领中书令和崤、侍郎夏侯湛都同意虞溥的议论。侍郎山雄、兼侍郎著作陈寿认为:“虞溥驳斥一旦与夫齐等,不是指丈夫,礼法规定不能有两个正妻,不能并立。如果王昌之父以及两位母亲现在都活着,那么前母不废,已经有明白的验证。假设王昌之父带前母之子来到中原现在还在,应当按被父亲休弃的生母服丧。如果王昌之父没有休弃前妻之命,王昌之兄就有为母服丧的理由,那么王昌对不服丧没有疑虑。”贼曹属卞堕议道:“王旦之父在搞不清楚的时候娶了后妻,那么前妻就等于死丫而恩义未绝。如果她活着见到后妻丈夫又不休去后妻,那么根据古书的记载就是妾了。死后相会,就一同拊葬于夫之圹,没有并月正妻之实。一定要让子孙在去世之后,追论两个母亲在隔绝之时,作为并立的正妻,那就违背了亡父,死后休弃亡母。议论者认为礼法中没有为前母服丧的条文,可以说是以文害意。愚意认为母亲不亲,而服三年丧的情况不止一种,与前母无异。”仓曹属卫恒议道:“有人说,正妻不能有两个,前妻应被绝弃。这是去掉旧的给予新的,违背母亲依从儿子,是礼法所不允许,人情认为不妥的。有人说,绝弃与死了相同,没有两个正妻的嫌疑,根据其活着时见过,就要让其子服丧。这是说到正妻的名分时就死了,说到服丧就活着,白相矛盾,道理上又不通。愚意认为,地域隔绝和生死隔绝,确实没有区别,应该一概看作前母,不再补服丧。”主簿刘卞议道:“王毖在南方是国人,到北方来是寄旅,根据这个名分来说,前妻是元配,后妻是继室。何至于国家的道路通畅后,又要逐弃前妻,废掉嫡子呢!不写姜氏,断绝关系,因为她犯了最坏的事。赵姬虽然高贵,必定要推让叔隗为正妻;原同虽然得宠,必定要以宣孟为嫡于。如果违反礼法随便谦让,为什么春秋要赞美他们呢!议论者说地域隔绝,他们夫妻不能往来,现在道路已经通畅,为什么要有意地追行弃绝呢!黄昌受到赞美,这又是近来的明证。”司空齐王司马攸议道:“礼记‘没有活着见到祖父母、诸父兄弟,父亲因误了丧期而追服最轻的丧服,自己不服’,诸儒者都认为父亲因故而子生在异地,没赶上这个亲人活着时回家见面,父亲虽然追服丧服,子不跟着服丧,不要求不合时之恩。衹要不曾相见,尚且不为先去世者服丧,何况前母不是自己亲生之母,恩义不越过祖辈,不来不往,恩义断绝地域远隔,而让其追服丧,这大概不是合乎情理用来作为准则的做法。认为王昌不宜追服丧。”司徒李胤议道:“王毖当黄门侍郎时,江菌已经反叛。五厘做了大逆不道之事,亘殖大义灭亲,何况王毖夫妻之义,还能再保持夫妻关系吗?”大司马陈骞不议论,太尉买充、抚军大将军迪起亘压童都同意主管官的意见。卢遵又反驳主硿说:“丧礼以平息哀伤为目的,是说丧事注重哀伤,不让人月非亲之人服丧。死是终结,终结之事所以没有弃绝之道。分居而都活着,那么离否由人决定。夫妇以两性结合为义,现在地域隔绝人各一方,那么配合之义就不存在了。他已经再娶了代替自己,怎么能把自己等同于死了的妻子呢!伯夷让位给孤竹,不能用来作后王的准则。再说既然已经为嫡后妻服丧,再说当妾,活着可能贬斥可能离异,死了就拊葬在一起,妻子专一地事夫,夫以二心对待自己,开启伪诈刻薄的风气,伤害忠贞信义的教化,以此来使风化纯正敦厚,不也很难吗现在王昌两个母亲虽然地域远隔,根据她们曾经同时活在世上的情况,哪能是前母后母呢!假使王昌的生母先死,以正妻的身份合葬,而前母并未绝弃,远闻消息,她将又该服什么样的丧呢规定如果与礼不合,施行起来过失就更大。孝子不使父母陷于不义,贞妇不贪财而取悦于人。如果把前面的正妻等同于死了的妻子,使后妻居正位或者被废弃,在两个儿子心中,竟然没有惭愧吗而说是诬蠛父亲抛弃母亲,恐怕这是舞文弄法陷入于罪之言,难以确定善恶。礼法规定,离去诸侯归附天子,不为旧君服丧,那么王昌之父绝去了前君,再娶后妻,废弃前妻,在应该责罚或应该赞成方面取法什么呢而且妇人如果有难以医治的疾病,慈善的丈夫应该怜悯她,却在七出之条中,确实是因人理应该绝弃的缘故。现在夫妇各在一方,与没有妻子相同,与难以医治的疾病相比,从道理上没有区别。根据再娶的事实,有绝弃前妻的明证,而说应为前妻服丧,在道理上说不过去。”
尚书令、尚书仆射、六尚书认为“假设有这样一个人,父亲是敦煌太守,儿子后来在洛任职,如果父亲娶妻,不但他见不到,还可能不知道,到后母死时,他不能不服丧。衹要养育自己之情悲哀,即使不相见也有名分,虽然悲哀思念之心有所不同,但为之服丧却是一样的。又有,如果有两个皇后两个正妻,自然认为这是违反礼法的事,不会说这是非常之事就用常礼来对待。从前于思在祖庙为被父亲休弃的生母悲哭,他的门人说:‘别人家的女人死了,为什么在孔氏的庙裹哭呢?’子思恐惧,改在别的屋裹哭。如果王昌不服丧,他不能不向父祖告知,从地下掘出前母的尸体,迁往别的地方。如果不迁走。王昌就是罪人。为什么呢?别人家的女人不能与死去的婆婆葬在一起,埋在家族的墓地中。且妇人牵夫,还是有尊严,趟姬的推让,从礼法上可以变通,所以先代史书详细记载,不讥刺造件事。现在王昌的两个母亲,都已死去,还没有并立为正妻谁轻谁重的问题。王昌的前母,应以叔隗为比照。如果她死时王昌没有出生,那么王昌不应该再服丧。如果他出生时赶上了前母还活着,自然应该依照礼法以儿子的名分服三年丧。就依此制定条文,交太常告司马榊奉行”
皇帝说:“事情总会有特殊情况,应当依旧典为准,作出决断。现在议论这件事,援引趟姬、叔隗的旧例大致合适,后来狄与晋和好,所以姬氏能迎接叔隗而自居下位。吴寇阻隔。王毖与前妻,终于永久隔绝。如果一定说从礼义上不能有两个正妻,那么赵衰可以祇为叔隗服丧。王昌作为人子,怎么能擅自废弃其母呢?而且王毖两个妻子都已经死亡,其子还是后母之子,王昌因此不应服丧。”
立星初年,著作郎王室评论遣件事说:“礼法有常法有变通有权宜,王毖之事,是有一定的原因造成的。有的事情不能用有始有终之义要求,有的事情不能用依循常法之文要求,为什么众人议论纷纭呢同一个父亲的人没有嫡庶的区别,而先出生的为兄;爵位相同的诸侯没有等级的差别,而先受封的为长。这两个妻子进他家的门,没有贵贱之礼,那么应该以先后为次第,这是顺序的意思。现在活着同居一室的人少,死后同在庙中的人多,说到牌位,本来是有上下的。所以春秋以赵姬遭到礼变而符合礼情为贤。再说吉凶哀乐,是动感情的事,五礼的制定,是用来抒发感情而适应事情的。现在两位母亲,本来是不相干的人,以名分而有亲,可是恩情不及时,恭敬没赶上她活着,爱戴没赶上她去世。又有什么追服丧的道理呢张惮、刘卞的议论,抓住了先后这个关键,齐王、卫恒的议论,搞通了不应服丧的道理,可以作决断了。朝廷在这件事上,应该以赵姬的事为启迪,以韶命统一口径,使前妻恢弘宽恕容忍之德,后妻崇尚谦卑礼让之道,家人通达长幼之序,百姓在礼法之中见识变通。像这样,可以用来立身处世,又何况死后呢古代的王者,有的用师友之礼对待臣下,而臣下不敢自尊。现今如果让前妻用礼义对待后妻,而后妻不敢与她抗礼,让她们的子孙相互为她们服丧,这是礼中的善事。那么王昌兄弟相互和睦的时候,就应该合祭两位母亲,使她们祭礼祭品相等,列好先后之序,以左右相配,兄弟庄严和谐,交替献祭,上可以体谅父亲的心意,中可以宣扬两位母亲的德行,下可以和谐兄弟的关系,使善美的风气在王教中得以弘扬,慈爱谦让的品德在急难之时充分体现,这不也是得到了礼的根本吗?”
这时,沛国刘仲武先娶了母丘氏,生子刘正舒、刘正则两人。母丘俭反叛失败,刘仲武休弃其妻,娶王氏,生刘陶,刘仲武为母丘氏另安排住处而没有断绝关系。挂丘氏去世时,刘正舒请求与父合葬,刘陶不同意。刘正舒不脱丧服,上下告讼,流泪出血瘠瘦露骨,丧服破烂,数十年不获同意,直到他死去。
当时吴国朱某娶妻陈氏,生子朱东伯。到晋,晋赐给他妻子某氏,生子朱绥伯。太康年间,朱某死后,朱绥伯携母亲回家乡,兄弟相互尽爱敬之道,两位母亲笃诚遵守先后之序,和睦相处,外人无可指责。到她们去世后,两个儿子相互服丧,君子认为他们很贤。
安丰太守程谅先已经有了妻子,后来又娶,于是立两个正妻。前妻死,后妻之子程勋对服什么丧有疑问。中书令张华作甲乙问答之文说:“甲娶乙为妻,后又娶丙,隐瞒不说已经有乙,像两个正妻一样过日子,没有贵贱的区别。乙死后,丙之子应当服什么丧?本和实并列,嫡和庶不分,虽然两个正妻不合正礼,但这个过失是先人造成的,人子怎么能专为一个母亲服丧而分开其父母呢?如果为庶母服丧,又不成其眉庶了。取舍的依据不明。”太傅郑冲议论说:“甲在家中失礼,两个正妻并存,确实不是人子所能纠正的。那么乙丙之子都应服三年丧,礼法有疑问时从重。”车骑买充、侍中少傅任恺意见大致与郑冲相同。太尉荀颢议论道:“春秋中如后,庶同嫡为祸乱之本之说是古代的明典。现在不能犯礼并立两个正妻,不区别尊卑而放任其过失。所以应该依据礼法作出判决,先到的为正妻,后到的为庶妻。丙之子宜以嫡母为乙服丧,乙之子宜以庶母奉事丙。从前屈建祭祀父亲时去掉芰菱,古人认为违反礼又符合礼。丙之子并不是要贬低自己的母亲,这是他遵奉礼法先后贵贱的顺序的道理。”中书监萄勖议论说:“从前同乡人郑子群娶陈司空的堂妹,后来因吕布之乱隔绝,不知其存亡,又娶同乡蔡氏之女。徐州平定后,陈氏回来了,于是两个妻子并存。蔡氏之子字元衅,为陈氏服嫡母之丧,以堂舅之礼奉事陈公。族兄宗伯曾经贵陆元衅,认为他贬低自己的母亲。乡中的先达之人认为元衅做得合宜。不知这两件事是否大体相似。”
建武元年,任温崤为散骑侍郎,温娇以母亲去世正逢寇乱,不能哭哀殡葬,想要改葬母亲,坚决推让不就任。元帝下韶说:“温崤不就任,因为未能改卜葬送,朝廷议论又不一致。确实是因此吗?天下有阙失阻塞,施行礼法处理事务的人应当使道理可以常通。古人规定服丧三年,不是感情已完了,而是因为存亡有别,不以死者影响活者。服系麻带而服兵甲之役的人,难道是谋求官职吗?是为了奔赴国家的急难。现在叛逆未平,王区道路不通,奉迎的军队尚且不能直接通行,过崤祇是独自一人,哪能有办法处理私艰,而因道理有所不通而自疑,不服从王命呢!令三司八座、门下三省、内外群臣,一起详细议论温崤这类的事,我将亲自裁决。”于是太宰、西阳王司马莱,司徒临颖公荀组,骠骑将军、即丘三王遵,侍中,尚书且盏,散骑常侍直达等议论,认为“从前伍员携带弓箭离开楚国,当了昱的行人以对付楚国,确实是志在报仇,不愿意随便地使自己死去。温崤遭难,原先在河北,兵争不断,志在扫清寇仇,万里投奔,归赴朝廷,想要顺应时势竭尽心力,凭藉王威,以舒展情怀,这是温崤的志向。因为道路不通,军队不能进发,就再中途辞让国事,尽心于家中之事。认为确实应当如明韶所示处理。”于是主管官员奏道:“根据众议,建武元年九月下达的辛末日令书,依据礼法条文,父母去世拖了很久没有安葬,衹有丧事主持人不除去丧服。因为其他的原因没有安葬,依人子的感情,不能守着殡柩除去丧服,所以等待着安葬完毕,没有远近的区别。如果流亡遇到贼难,殡柩无处安放,找不到好的办法,这本应三年除丧服,不能依照未下葬之条。如果骨肉死于寇害,死在中原,接下来遣贼未减,死者没有得到收殓安葬,活者又缺废赴丧之礼,人子的哀情,悲痛不尽,就依照没有下葬的条文,久久不除去丧服,如果顺从这种感情,那么人就处在没有止尽的服丧期,这不是衹要合于礼而没有时间限定都算得体的道理。诸如此例,都依照束关旧例,限行服丧三年之礼完毕后除去丧服。衹有双亲生离,吉凶不知,如果服丧凶讯又不确实,从吉又怕父亲已去世,心中忧虑而服素服,这是出于人情,如有这样的情况,就不是国家的制度所能裁断的。现在温崤以未能改卜葬送,多次推辞不就任。根据辛未之制文,已经有了决断,都不能再顺从他的私情,不服从王命,以损害法度。参酌议论可依前次韶书温崤接受职务,正式告知中丞司徒,诸如温崤之类的情况,依照东关旧例辛末日令书执行。”温崤没办法,就接受了职务。
这时中原动乱,家庭离散,朝廷议论双亲陷没于寇难,应不应该服丧。太常贺循说:“双亲活着离别,吉凶不知,如果要服丧死讯又没有根据,从吉又怀疑父母已死,心中忧伤服素服,很合乎人情。”元帝令书认为贺循的议论有道理。左兴二年,司徒茎组说:“双亲陷没于寇难,一万中也没有一个有希望生还的,应该让他们依照王法,按惯例服丧。”庾蔚之说:“双亲被戎狄所败,生死不明的,应尽寻求的道理。寻求的希望绝灭了,三年之后,就可以结婚任职,因为子孙后代不能断绝,国家的政务不能废弃。还是应该穿素服心怀悲哀,不参与吉庆之事,等到中等的年寿再服丧。如果境内的贼乱平定了,宽赦罪入之后,再寻找不到踪迹的,就应该服丧。”
二年,零陵李繁之姊先嫁南平郡陈说为妻,生了四个孩子后遭贼乱。姊向贼投身,请求保全婆婆的性命,贼把姊掠去。陈说再娶严氏,生三个孩子。李繁后来得到姊的消息,去接回并送还陈说,陈说的户籍上兼有两个妻子。到李氏死时,陈说对服什么丧有疑虑,把这件事交征西大将军庾亮府评议,当时的议论不相一致。司马王愆期议论说: “考察礼法没有两个正妻,所以惠公的元配孟子,孟子死,声子做继室。诸侯尚且如此,何况庶人呢士丧礼说,继母本来实际是继室,所以叫继母,奉事她如嫡母一样,所以叫如母。陈说不能有远虑躲避灾难,因而失去了他的妻子,不是其妻犯了七出之条而被陈说弃绝。开始没被弃绝,后来又被迎接回来,在家中奉养婆婆,其子眉嫡长子,名列于户口册中,那么她是陈说之妻。对陈说来说是妻子,那么对陈晖来说是母亲,陈晖服丧就没有可疑了。礼法中为继母服丧而不为前母服丧,像李氏这一类的情况,空前罕见。前母死了以后,才有继母,后出生的儿子没赶上前母,所以没有为之服丧的条文。然而家中的祭祀,没有不把前母当作母亲的,死了尚且还是母亲,何况还活着呢!陈说有老母,不能无人奉养,妻子久无归期,可以纳妾。李氏虽然落入贼手,但还有生还的希望,速越没有极尽寻求的努力,就又娶妻,这确实是他的过失。然而村野之人,不懂礼义,不会去考察传记。施孝叔之妻失身于郁荤而不被遣弃,因为不是她的罪过。陈说有两个妻子,不是故意犯法。李氏是个鄙野之人,却能临危请求保全婆婆的性命,危险之时不忘孝顺,可以说是个孝妇。议论想让她陷落之时,一定要保全贞操,有死无二,这是希望普通人都成为宋伯姬。陈说虽然不应娶妻,中间以严氏为妻,就是继室,本来不是正妻。虽然说不是正妻,也应有始有终,难道能使陈说不应有两个妻子而自己成为两个正室吗!如果能自己抑制,那就是赵姬那样的义举。如果不能抑制自己,官府应当有所裁断。先正妻后继室,由来已久了。众人的议论贬斥遇于严刻,所以略叙异怀。”庾亮依照王愆期的议论裁定。
五经通义认为有德的人就谧号好,无德的人就谧号恶,所以即使是君和臣谧号可以相同。魏朝开始谧宣帝为文侯,景王为武侯,文王上表不应与两位祖宗相同,于是改谧为宣文、忠武。到文王接受晋王之号后,魏帝又追命宣文为宣王,忠武为景王。太康八年十月,太常请谧故太常平陵男郭奕为“景侯”主管部门奏道:“自从晋受命以来,祖宗的谧号没有舆臣下相同过,所以郭奕谧为‘景’,与景皇相同,不能同意,应谧为‘穆。”王济、羊璞等都说:“没有止境的国运,名称谧号不一,如果全都相避,从制度上说难以周全。如果全都不避,又不合推崇奉事尊长之礼。应依照讳名的道理,衹避七庙祖宗之镒,不避其他祖先。”成粲、武茂、刘讷都说:“谧号相同没有妨害。号谧,是国家的大典,用来激励世人促成教化,反映天和人的远大谋虑。即使是君父,从义的方面来看也有不隆盛的;虽然是臣子,可能凭着德行而著称。所以能使上下勉力树立德行,没有荒废懈怠。臣希望圣世与尧、舜相同,实行周谧号相同之礼,舍去汉、魏以来规定相避的说法。”又援引周公父子同谧为文的例子。武帝下诏说:“并不是说君臣不能相同,衹是因为郭奕谧为‘景’不合适罢了,宜谧为‘简’。”到太元四年,侍中王欣之上表说君臣同谧没有妨害,尚书奏告认为王欣之说得有道理。韶令同意。
骠骑将军温崤前妻李氏,在温崤地位低微时就去世了。又娶了王氏、何氏,都在温矫之前死了。到温崤去世,朝廷问陈舒:“他的三个妻子都能成为夫人吗?”陈舒说:“礼记‘其妻在丈夫当大夫时去世,而后丈夫不当大夫了,而拊祭于其妻,就不改变祭祀用的牺牲。妻子死了,而后丈夫当了大夫,而柑祭于其妻,就用大夫所用的牺牲’。这就是说丈夫在朝廷显荣,妻子在家中尊贵,虽然在丈夫之前死去,她的荣辱总是依丈夫而定。礼记说‘妻子拊祭于公公的母亲,如果公公的母亲有三个,就拊祭于最亲的那个。根据礼法,那么她们三人都可成为夫人。从秦、汉以来,废除了一男娶九女的制度,近代不再有继室的礼法,前妻死了就再娶。如果活着时加以礼命,死后就不应贬除。”庾蔚之说:“卑贱之时的妻子不能一同做夫人,如果有追赠之命就不论了。”温崤传中,追赠王、何二人夫人印绶,没有赠李氏。
永和十一年,彭城国为李太妃求谧号。博士曹耽之议论说:“夫妇的品行不一定相同,不能以丈夫的谧号谧妻子。春秋中妇人有谧号的很多,经文中没有讥刺的文字,可知依礼应加谧号。”胡讷说:“礼法规定,妇人活着用丈夫的爵号,死了用丈夫的谧号。春秋中妇人有谧号,这是不再依照礼法了。安平献王李妃、琅邪武王诸葛妃、太傅束海王裴妃都没有谧号,现在应当依照旧典。”王彪之说:“妇人有谧号,这是礼法衰微了的缘故。声子做谧号,服虔等儒者认为不对。杜预也说‘依照礼法,妇人没有谧号’。春秋中没有讥刺的文字,是所谓不需要贬斥而自然明白的道理。近代衹有皇后有谧号。”
太尉荀颢呈上谧法说:“如果赐给谧号而路程遥远赶不上葬礼的,都封好文书交付下去,派承办的部门长官奉封策到家中祭祀赐谧号。”
太元十三年,召孔安国任侍中。孔安国上表认为黄门郎王愉名犯家讳,不能联合署名,请求解职。有关官员议道:“名为忌讳,这是人同此心的,听到了名心中惊惧,也是不忘前人告诫的表现。而礼又说‘在君之处不避私家之讳,在大夫之处避君王之讳’,没有私家之讳。又说‘诗书不避讳,写文章不避讳。难道不是公义夺去私情,王制压抑家礼吗尚书安众男臣先上表说中兵曹郎王佑名犯父讳,请求解职,于是下明诏,同意他换一个部门,这是恩典超出制度之外。而近来相互察看攀比,这个头开了以后,不知什么时候有个完。皇朝的礼法最大,百官供职,列入官署名册,动辄就相互牵涉。如果因为私家之讳,人人都满足自己的心愿,那么移官动职,变动不停,既违反典法,又损害了政体。请一律拒绝。”同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