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3.龙潭虎穴 271.印书坊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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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简、木简,而是用毛笔书写在纸张上,仍然是采用一式两份,并且沿袭早期的在竹简、木简上刻画记号的做法,将两张契纸并拢,骑缝上划上各自独有的记号,也有骑缝写上'合同大吉'或者在骑缝写上合体字'合同'字样,便于将来双方合对,以验证确属原件。
唐宋时期,朝廷规定,凡是典当契约必须为'合同契'一式两份,骑缝做好记号或者盖章,当事双方各保留一份。
像这种产业买卖转让的,还必须到衙门进行报备公正,缴纳规定的税赋之后,朝廷才会认可合同的合法性,并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
店东向林彻揖手致意,“林郎君,从这一刻开始,这间印书坊便是您的了,祝您生意兴隆,财源广进。”
接着他在拍拍王掌柜的肩膀,“老王啊,你跟着老朽也几十年了,今后虽然不再是雇佣关系了,但咱们依然是朋友,往后有空来找我喝酒,哈哈,林郎君一看就是个大气的老板,以后你跟着他好好干,肯定不会亏待你的。”
随后,店东和许三和便离开,去衙门过户去了。
王掌柜这时重新向林彻见礼,“在下见过东家。”
这算是确立了新的主从关系了,从这短短一个多时辰的接触来
看,林彻对这个掌柜也很满意,“王掌柜,往后这印书坊的日常经营就由你负责起来了,我只是偶尔过问,账目方面到时候会有人与你对接,只要你完成我的要求,其他都可以任你放手施为。”
王掌柜闻言,兴奋起来,这意思就是让自己全权负责了,这换了新东家看来也不是坏事,“郎君,感谢您的信任,在下一定将书坊打理妥善,不负您的期望,对了,郎君您这些书籍到时候能不能上市出售?”
看来王掌柜也看出了这些启蒙书籍的巨大市场潜力,所以希望林彻不仅仅是印来自用。
这些东西本来就是人类的共同财富,林彻并没有打算敝帚自珍,“当然没问题,只要优先保证我需要的数量,其余你尽管拿去卖,若是有人想要购买版权,你也可以看着卖。”
盗版之事古来有之,但是宋朝官方对保护版权也是有相应的措施,正式确立出版审查制度,而执行这一制度的机构便是国子监。
《宋会要辑稿》记载:“不经国子监看详及破碎编类有误传习者,并日下毁板。”除了行使审查职能之外,国子监也承担着版权的登记和注册职能。
另外还有“附牌记,发榜文,立公据”的措施,“附牌记”,就是在书籍的扉页、序文目录后、卷末或者书边处刊印上版权保护的告示,其上常常刻有图书的作者、书名、版刻时间、版刻地点及收藏人,主要起着显示版权的作用。
“发榜文”,首先以牒文的形式向国子监申请,在获得批准之后,由国子监颁布榜文作为版权权利归属的证明,向大众公告。
“立公据”,是指国子监审批印刻者向官府发出的申请后,为其颁发准许保护其版权的“公据”,该“公据”用来证明书籍翻印的合法性,当遇到版权被侵害的情况时,可作为向地方官府告发并追究侵权者责任的依据。
另外这时候通用的都是雕版印刷,所以每一块雕版的背面都要具有官府的戳记,用以证明其合法性。
说起来,到时候林彻还得给自己的师公王应麟付一笔著作费,以往他只是印来自用,这笔钱付不付都无所谓,如今要上市销售,却不能省却这道程序。
说来,林彻除了当日在崇政殿见过之后,还没来得及去拜访这个师公呢,拖太久的话着实是有些失礼。
竹简、木简,而是用毛笔书写在纸张上,仍然是采用一式两份,并且沿袭早期的在竹简、木简上刻画记号的做法,将两张契纸并拢,骑缝上划上各自独有的记号,也有骑缝写上'合同大吉'或者在骑缝写上合体字'合同'字样,便于将来双方合对,以验证确属原件。
唐宋时期,朝廷规定,凡是典当契约必须为'合同契'一式两份,骑缝做好记号或者盖章,当事双方各保留一份。
像这种产业买卖转让的,还必须到衙门进行报备公正,缴纳规定的税赋之后,朝廷才会认可合同的合法性,并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
店东向林彻揖手致意,“林郎君,从这一刻开始,这间印书坊便是您的了,祝您生意兴隆,财源广进。”
接着他在拍拍王掌柜的肩膀,“老王啊,你跟着老朽也几十年了,今后虽然不再是雇佣关系了,但咱们依然是朋友,往后有空来找我喝酒,哈哈,林郎君一看就是个大气的老板,以后你跟着他好好干,肯定不会亏待你的。”
随后,店东和许三和便离开,去衙门过户去了。
王掌柜这时重新向林彻见礼,“在下见过东家。”
这算是确立了新的主从关系了,从这短短一个多时辰的接触来
看,林彻对这个掌柜也很满意,“王掌柜,往后这印书坊的日常经营就由你负责起来了,我只是偶尔过问,账目方面到时候会有人与你对接,只要你完成我的要求,其他都可以任你放手施为。”
王掌柜闻言,兴奋起来,这意思就是让自己全权负责了,这换了新东家看来也不是坏事,“郎君,感谢您的信任,在下一定将书坊打理妥善,不负您的期望,对了,郎君您这些书籍到时候能不能上市出售?”
看来王掌柜也看出了这些启蒙书籍的巨大市场潜力,所以希望林彻不仅仅是印来自用。
这些东西本来就是人类的共同财富,林彻并没有打算敝帚自珍,“当然没问题,只要优先保证我需要的数量,其余你尽管拿去卖,若是有人想要购买版权,你也可以看着卖。”
盗版之事古来有之,但是宋朝官方对保护版权也是有相应的措施,正式确立出版审查制度,而执行这一制度的机构便是国子监。
《宋会要辑稿》记载:“不经国子监看详及破碎编类有误传习者,并日下毁板。”除了行使审查职能之外,国子监也承担着版权的登记和注册职能。
另外还有“附牌记,发榜文,立公据”的措施,“附牌记”,就是在书籍的扉页、序文目录后、卷末或者书边处刊印上版权保护的告示,其上常常刻有图书的作者、书名、版刻时间、版刻地点及收藏人,主要起着显示版权的作用。
“发榜文”,首先以牒文的形式向国子监申请,在获得批准之后,由国子监颁布榜文作为版权权利归属的证明,向大众公告。
“立公据”,是指国子监审批印刻者向官府发出的申请后,为其颁发准许保护其版权的“公据”,该“公据”用来证明书籍翻印的合法性,当遇到版权被侵害的情况时,可作为向地方官府告发并追究侵权者责任的依据。
另外这时候通用的都是雕版印刷,所以每一块雕版的背面都要具有官府的戳记,用以证明其合法性。
说起来,到时候林彻还得给自己的师公王应麟付一笔著作费,以往他只是印来自用,这笔钱付不付都无所谓,如今要上市销售,却不能省却这道程序。
说来,林彻除了当日在崇政殿见过之后,还没来得及去拜访这个师公呢,拖太久的话着实是有些失礼。